美好生活与民法典相伴开展情况(典亮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不仅仅是看法条的科学性和周延性,更多的是看实际运行效果。
良法善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也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典”亮生活•伴民同行】民法典“五进”主题宣传活动,当好民法典的护法卫士和普法先锋,让他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给社会生活提供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用法治构筑稳稳幸福。
检察官走进课堂,用以案释“典”的方式向同学们诠释关于校园欺凌、高空抛物、比赛受伤等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阳阳今年15周岁,经常纠集同学,欺凌弱小。一天,下课后的小明不小心将阳阳的课本碰落在地。即使小明已经诚恳道歉,放学后,阳阳还是纠集同伙,将小明堵在路上实施殴打,致小明鼻骨骨折。阳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亮“典”理解: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校园欺凌受到行政处罚,一般会保留案底,影响日后的工作和生活。
直通法“典”: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118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者:强琴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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