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电动车就能遵守规矩(别拿萝卜不当菜)
2020年5月19日00时30分,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李渠中队在210国道开展重点违法行为查处行动,对一辆三轮电动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王某浑身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69.4mg/100ml。为了进一步确认其违法事实,将驾驶员王某带至天恒司法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78.21/100ml。属醉酒驾驶。
次日,李渠中队对电动车进行鉴定,通过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机动车电压为48V,功率为850W,整备质量152KG,且无人力脚踏骑行装置,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的规定。
驾驶员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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