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印发市一级优待清单(188条优待目录清单)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
联合出台了
《山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共188条
其中新增优待目录118条
目录清单涉及
荣誉激励、生活保障
医疗保障、住房保障
教育、文化旅游交通
就业创业帮扶、其他优待
等多个方面
在荣誉激励方面
● 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
● 推进现役军人乡镇(街道)“荣誉墙”、县级“光荣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功勋荣誉的现役、退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
● 以优秀优抚对象为原型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
在生活保障方面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省统一标准发放,地方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予以保留;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增发50%;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规定比例增发。
● 建立包户联系和重大事项探望制度。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组织人员探望慰问、帮扶援助。
● 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在住房保障方面
● 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 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省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在文化旅游交通方面
● 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一、现役军人
1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召开座谈会。
2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3发春节慰问信。
4义务兵家庭享受规定标准的优待金。
5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6邀请优秀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7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
8推进现役军人乡镇(街道)“荣誉墙”、县级“光荣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功勋荣誉的现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
9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10其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11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12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13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4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5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16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17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18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浏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减免首道门票优待。
19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0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21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军人优先通道,提供专人帮办、导办等服务。
22爱国拥军企业、社会组织在文化教育、旅游购物、酒店食宿等方面承诺的优惠优待服务。
23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4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5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26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二、现役军人家属
1发春节慰问信。
2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3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对驻守边海防一线和国(境)外执行任务等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慰问活动。
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现役军人家属。
8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9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变相拒绝完成统一分配的就业安置任务。
10驻晋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和山西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11驻晋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12光荣院、优抚医院优先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和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3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4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5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
16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17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8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9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1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22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3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4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25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26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27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8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29军人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为其创造接受良好教育条件。
30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
31现役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等,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学校、幼儿园就读,并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32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33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浏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首道门票优待。
34随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35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6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37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8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9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40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三、残疾军人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8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9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0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1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2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3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4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5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16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7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18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9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20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21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22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3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4残疾军人的子女参加中考按有关规定加分录取。
25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浏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减免首道门票优待。
26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7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8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29符合条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30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31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2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3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34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四、退役军人
序号优待目录清单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
6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7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退役军人。
9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行退役前职业指导以及退役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对符合条件参与培训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费培训或优惠。
10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1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12鼓励各地深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岗位资源,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13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组织部门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大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力度。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14鼓励退役军人到城乡基层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
16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17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18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安置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9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鼓励各地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21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22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3符合条件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优先轮候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24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5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26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7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8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9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30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31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32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33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4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35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36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37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38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省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退役军人可以按本人意愿补缴退役时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按本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
39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40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山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山西省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41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各类就(升)学优惠政策。
42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43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4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5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或录取。
46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47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
48参战退役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49参战退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50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51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52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53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54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8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9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0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1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2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3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4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5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6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17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8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19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0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21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22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23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25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
26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
27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浏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减免首道门票优待。
28烈士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29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0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31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2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3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34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来源: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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