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义务教育法(违反义务教育法怎么处罚)
义务教育是我国实行的一种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也负有法律责任,促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此,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义务教育具有平等、强制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实行的义务教育是不收学费的教育,它分初等教育(小学)和初级中等教育(初中)两个阶段。义务教育的学制主要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实行义务教育,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现代社会生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与特征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
-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就是要求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免除义务教育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表现在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公共特点。
-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现为义务教育是依法由国家强制保证推行的。
-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
-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要使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二、违反义务教育法怎么处罚?
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从而影响了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如期实现,其行为构成失职。但在追究责任时还要考虑是否有特殊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实施责任的,不应认为是失职行为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负有法定责任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有关教育部门、基层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等,如发现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辍学,不采取措施解决也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这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3、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就不仅仅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就是侵犯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5、义务教育必须使用依法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审定的教科书,使用本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投诉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行为的方法
1、可以向县级以上教育局投诉,投诉要有证据,找教育局领导并且实名投诉;
2、如果是学校领导或者老师违反义务教育法可以向教育局实名投诉,也可以向县级纪检部门实名投诉;
3、还可以网上披露相关情况,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4、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学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去教育局投诉的方法:
必须掌握有关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证据,找教育局的分管领导或者直接找教育局局长当面投诉,也可以给教育局领导投诉信,提出合理诉求,要有礼有节,不能影响教育局的办公秩序。
四、哪些行为会违反义务教育法
1、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现象;
2、教育经费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3、乱收费现象;
4、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现象;
5、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6、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7、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五、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否需要缴纳学费
学费是指由接受教育的学生所缴纳的部分培养成本费用。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因此,适龄儿童、少年入校接受义务教育,不需要缴纳学费。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完全依靠财政预算内的教育事业费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还有较大的困难。因此,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的批准,适当地向学生收取一定数额的杂费。杂费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饮水、卫生、取暖等公共性杂项费用,是与学费不同的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学校的公用经费的不足。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依法实施义务教育,严格执行收取杂费的有关规定,杜绝乱收费的现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予以减免杂费。
此外,义务教育的免费性,主要是就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而言的,对于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是允许收取学费的。在我国,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即我们一般所说的民办学校,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也可以收取相应的学费,以此作为其所办学校的一个重要的经费来源。因此,适龄儿童、少年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是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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