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相关科普知识(6.26禁毒知识普及)

6.26禁毒知识普及

禁毒相关科普知识(6.26禁毒知识普及)(1)

一、“国际禁毒日”?

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今年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今年禁毒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二、什么是毒品?

我国《刑法》第357条和《禁毒法》第2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相关科普知识(6.26禁毒知识普及)(2)

三、吸毒有哪些危害?

吸毒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12个字。

1.吸毒对个人的危害:吸毒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加速死亡。吸毒扭曲人格,自毁前程。吸毒引发自残、自杀等行为。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2.吸毒对家庭的危害:吸毒给家庭成造成巨大的精神摧残。吸毒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吸毒贻害后代。

3.吸毒对社会的危害:吸毒诱发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吸毒者在耗尽个人和家庭钱财后就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行以贩养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活动。吸毒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吸毒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摧毁民族精神,这已成为全世界普遍的问题。据调查,我国的80%的女吸毒人员靠卖淫维持吸毒消费。吸毒影响国民素质。吸毒者都丧失正常的劳动能力。

四、吸毒的直接危害

1.吸毒严重摧残人的身体;

2.吸毒扭曲人格,自毁前程;

3.吸毒引发自伤、自残、自杀的行为;

4.吸毒殆害后代;

5.吸毒容易感染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五、什么是新型毒品?

所谓新型毒品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药品(毒品)。

禁毒相关科普知识(6.26禁毒知识普及)(3)

六、我国关于惩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对毒品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七、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新鲜好奇。因为好奇心,想试一试而沾上了吸毒行为。调查资料告诉我们,初中生开始吸毒,多数是由好奇心引起的。

2.寻找刺激。把吸食毒品当作吸烟、喝酒一样,满足消遣和享乐的需要。这种动机,青少年多数和在社交场合或者是单独休闲环境下容易产生,把吸毒当作一种精神上的所谓享受。

3.自我显示。把吸毒看作是一种“高贵的”气派。在青少年吸毒者中流传着这样的荒唐说法:“吸海洛因是现代社会后种时髦,不吸就是落伍,吸了神气、够气派!”不少青少年花了一大笔钱来吸海洛因,就是为了炫耀自己,显示自己的大气派。

4.从众心里。所谓从众,就是人家怎么干,自己就跟着人家怎么干。青少年喜欢从众,以为朋友在吸毒,自己也就一起跟着吸了。有一位中学生谈到他开始吸毒的行为时说:“我原来就吸香烟。有一天,一个朋友给我一支烟,我看它不像香烟,就问朋友是什么。他说,你吸吧,反正比你吸的那种烟要好多了。我想,反正都是烟,吸就吸吧。就这样,吸了没几支就上了瘾,再也戒不掉了。”

5.摆脱烦恼。有些青少年碰到的挫折,处于焦臣不安的心境,为了消除内心的烦恼和忧愁,就从吸毒行炽去寻求暂时的解脱。

6.被骗被诱。

八、青少年如何防止吸毒?

1.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牢记“四知道”:知道什么是毒品;知道吸毒极易成瘾,难以戒断;知道毒品的危害;知道毒品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不以好奇心为由侥幸去尝试,不受不良诱惑的影响。

3.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如发现亲朋好友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

5.养成良好的行为,杜绝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不涉足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决不吸食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

6.即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一次,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坚决不再吸第二次。

九、怎样正确对待吸毒者?

吸毒者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者也是病人。因此,吸毒者具有双重性质身份。要正确地对待吸毒者,既不要因其吸毒违法而歧视他们,又要区别于一般的病人,严格管理,依法科学戒毒。

十、青少年应当避免与4种人交往:

1.有涉毒犯罪嫌疑的人员; 2.有吸毒恶习和嫌疑的人员;

3.强制戒毒所强戒回来的人员;

4.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理的人。

十一、青少年应当远离三种场所:

赌场、有贩毒嫌疑的住所、社会上营业性娱乐场所。同时防吸毒要从不吸烟开始。

十二、如何判断他人染上毒瘾?

1.无故旷工、旷课,学业成绩、纪律或工作表现突然变坏。

2.在家中或单位偷窃贵重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用金钱。

3.食欲不振、面色灰暗、身体消瘦。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

4.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长期穿着长袖衬衣。在不适当的场合佩带太阳镜,以遮掩收缩的瞳孔。

5.行动神秘鬼祟。白天少吸、多睡,晚上多吸、少睡,对毒品以外的事情不感兴趣。不寻常地长期躲在自己的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经常无故进入偏僻的地方(觅毒品),与吸毒者交往密切者。

6.持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如注射器、锡纸、切断的吸管、刀片、匙羹、烟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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