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贵州省长江禁捕)

核心提示:

旨在通过案件的查处产生警示教育和威慑效应,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链条,提升广大群众 “不捕、不卖、不做、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意识。2021年11月22日上午,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贵州省长江禁捕)(1)

贵阳市高新区享家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家餐饮店内使用的“菜单”标示有“野生小河虾”“野生小河鱼”等字样,并在厨房冰箱内现场发现袋装的“小河虾”和“小河鱼”。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野生小河虾”、“野生小河鱼”字样是为了吸引顾客;购进的“小河虾”“小河鱼”均未查验合格证明、未收集进货票据,未做进货查验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遵义市新蒲新区周记鱼山庄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5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新蒲新区周记鱼山庄在店旁的户外灯箱广告及菜单上发布“猪嘴鱼”菜品的广告招揽顾客。经初步调查,新蒲新区周记鱼山庄为了招揽顾客,在店外发布含有“生态鱼庄.猪嘴鱼”等字样的灯箱广告牌,对外宣称提供野生鱼“猪嘴鱼”,实际经营中该店并无“猪嘴鱼”,该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虚假户外广告,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安顺市普定县杨梅水产经营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基本案情: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杨梅水产经营部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无法现场提供经营水产品的进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0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普定县杨梅水产经营部进行检查,该店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草鱼的检测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和该店的进货查验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毕节市贵州勇创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网络监测时,发现贵州勇创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发布的“贵州特产威宁草海野生鱼包虾小干鱼500克包邮-淘宝网”广告,经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淘宝网店已养殖鱼冒充威宁草海野生鱼,为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塘九龙洞鱼馆收购加工、销售野生渔获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5日,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管局与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塘九龙洞鱼馆(路祖喜)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查获当事人违法收购的野生鲶鱼一条共1.25Kg,经查明,2021年6月3日,当事人以60元/Kg的价格从附件非法生产性捕捞渔民手中购进鲶鱼一条,经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鉴定为野生鱼类。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属于在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野生鱼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黔南州都匀市云雅楼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都匀云雅楼饭店入口处广告牌印有“辣子鸡、野生河鱼”等字样,营业场所内点菜单上显示:“野生河鱼,单价70/斤”等内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野生鱼均是从都匀市农贸市场处购进的养殖鱼。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黔东南州吴家海非法收购销售野生河鱼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20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与州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吴家海在位于凯里市仰阿莎广场东侧的凯里市爱上运动体育用品商行店门口处销售野生鱼。2021年3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吴家海从剑河县南加镇新柳村某村民处购进野生叉尾、鲶鱼、草鱼等用于销售,货值共计2249.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销售长江重要支流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黔西南州韦昌珍无照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8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义市南盘江镇田寨村三组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照销售水产品,涉案水产品13吨。经查当事人未经核准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盘水市高新区越红快餐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越红快餐店门头显示屏广告内容为“今天推出野生鱼”字样。经调查,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水产品均为养殖鱼。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孙维娜 图/文)

来源: 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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