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重要主张(孟德斯鸠这座贫瘠的山)
无论是最初的《审判与执法应以公平为准绳》中认为使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必须满足“依据充分,迅速快捷,宽严适度,一视同仁”,还是引起激烈争论的《波斯人札记》,以至《罗马盛衰原因论》,都是先河光芒,映照后人这其中集大成者当属他的法治宝库《论法的精神》,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孟德斯鸠的重要主张?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孟德斯鸠的重要主张
无论是最初的《审判与执法应以公平为准绳》中认为使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必须满足“依据充分,迅速快捷,宽严适度,一视同仁”,还是引起激烈争论的《波斯人札记》,以至《罗马盛衰原因论》,都是先河光芒,映照后人。这其中集大成者当属他的法治宝库《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这个名字的原意,来自拉丁语和法兰克语,意为“一座贫瘠的山”。公元18世纪,在法国赏地流行时期,女王为褒奖孟氏祖辈在宫廷总管位置上的尽忠职守,将波尔多地区的孟德斯鸠赏给了孟氏,然而,正是这座贫瘠的山蕴含了孟德斯鸠的法治富矿,结出了丰硕的法治硕果。
故乡是永远割不断的风景线,孟氏与故乡有不解之缘。《孟德斯鸠传》指出,他钟情于故乡波尔多,在故乡当过12年法官,其中11年在刑庭,却得益于首都,混迹于各种思想沙龙,不断激发思想浪花。在故乡,金钱在他脚下;在巴黎,钱能把他压垮。为致力于学问、知识和理论,他毅然辞去了波尔多高等法院庭长职位;怕屈从于皇威而禁锢了自由思想,与同时期的法国思想家卢梭一样不接受皇帝年金,他的刑庭经历没有使他仅限于犯罪和刑罚问题的思考,而是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对政体和社会方面的洞察和研究。
关于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解释是:“法,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事物的必然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包括上帝、物质世界、超人的智慧、动物,以及人类,无一例外。”他反驳“没有目的的必然性创造了世间的所有事物”“这个说法多么荒唐”,进而指出:“各种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世界缺少规律就不可能存在。”“在法律还没有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一些对和错的区别。”
孟德斯鸠十分注重对政体的研究,他辩证地指出:“在一个机制良好的国度里,恶劣的行径始终含有某种公共美德的成分,在一个腐败的共和国里所看到的美德,往往包含某些腐败的成分。”“民主政体的原则性腐败在于人们极力崇拜极致的平等。”“那些受人民委托的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腐败,便不停地挑起人民的欲望。”“而专制政体本质上就是腐败,政体原则上腐败了,无论法律多么良好都会变坏。”
孟氏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专制主义,主张宽和的政体,因为在这种政体下,各种权力彼此和谐地处于平衡状态,并促进国家和居民精神和物质福祉。他创立的分权理论在美洲找到了条件具备的实验所,因为那里的权利观念以及殖民后形成的政体传统,适合分权制。
孟氏对古代中国政体情有独钟,虽然与他反对专制的思想相冲突,可能与他对中国文化特殊性的认识有关。他在《随想录》中说:“中国实行混合政体。就其君主权力无限大而言,属于专制政体;就其监察制度和建立在仁爱孝道基础上的品德而言,或多或少属于共和政体;就其固定的法律和管理良好的法庭,以及与坚定和吐露真言的危险相关的荣誉而言,属于君主政体。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三种政体都不甚明显,气候特点造成的后果,是主要原因。如果说中国因幅员辽阔而是一个专制国家,那么可以说它是最好的专制国家。”
这是因为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不需要设立监察官,而古代中国依然设立了,并基于“幅员辽阔”得出这是“最好的专制国家”的结论,虽然仍没有摆脱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桎梏而没有阶级分析的观点,但是在18世纪,已经是对中国最中肯的观察和结论了。毕竟,历史的河流不可能一瞬间跃升至现代。
“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卢梭在《政治制度论》中提出了这个大问题,在卢梭看来,“这个大问题只是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性质能造出最有道德、最开朗、最聪慧,总之最好的人民。”同时卢梭进一步将其上升为法:“这个问题又极接近这样一个问题:那种政府在性质上最接近法。”“由此便产生:什么是法,以及一连串重要的问题。”在卢梭这里,将最好的政府和创造出最好的人民之间画等号,将最好的政府和法之间画等号。前者说明了卢梭的平民立场和人民观,后者说明了好政府就像法一样,具有公平性、正义性、公信力性质,而孟德斯鸠将法定义为自然规律。
最好的政府就是顺应发展规律,适合经济社会发展,带给人民幸福的政府。一个关乎人民安危,一个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回望过去,法治是不断修正及进步的过程,良法善治也是因应时代而产生。虽然孟德斯鸠对古代中国政制极尽赞誉,但我们也要看到古代中国刑律的违逆处。《史记·李斯列传》有“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对此,钱钟书《管锥篇》中指出,屈打成招,严刑逼供,见吾国记载始于此。战国兵书《尉缭之将理》曰:“笞人之背,灼人之协,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苦而自诬矣。”《御史台记》武则天召见狄仁杰等,问“卿承反何也?”对曰“向不承已死于枷棒矣”。纵观世界法律史,这似乎都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古罗马云:“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而不能忍痛者吐不实。”18世纪意大利贝卡利亚名著《犯罪与刑罚》一针见血指出:酷刑最能使作恶而自身强者免咎,无辜而体弱者服罪。蒙田亦云:刑讯不是考察真实,只测验堪忍。对此,钱钟书说:酷吏辈岂尽睐此理哉!蓄成见而预定案耳。酷吏难道不知道体强者能忍的道理吗?只是想印证自己的预设而已。对于酷刑的批判,正如中国人所说,其实“英雄所见略同”。历史长河中的每一朵浪花都值得我们细细品察。
从扩大权利到限制权力,各国的法律制度最终殊途同归。所谓人类共同体,恰恰体现在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对和谐社会的理想孜孜以求。楚王打猎时丢失一弓而不再寻找,解释说“楚人遗弓,楚人得之”,不用找了。孔子认为楚王心胸不大,应该去掉“楚”字,叫“人失弓,人得之”就行了。老子更甚,说应该把“人”去掉,“失弓,得弓”即可。楚王固沧海胸襟,孔子也是乾坤度量,而老子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法治和政制不也如此吗?(孙全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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