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荣耀被起诉事件胜诉(上传王者荣耀游戏32万多条)
2月1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判决国内某文化公司旗下的视频平台,因允许用户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32万余条,被该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王者荣耀》权利方深圳腾讯公司共计496万元损失据悉,该案是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玩家操作该类游戏形成的连续画面(游戏录屏)构成类电影作品的首例判决不过判决认定,玩家操作游戏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并不属于玩家,仍属于游戏开发公司,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王者荣耀被起诉事件胜诉?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王者荣耀被起诉事件胜诉
2月1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判决。国内某文化公司旗下的视频平台,因允许用户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32万余条,被该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王者荣耀》权利方深圳腾讯公司共计496万元损失。据悉,该案是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玩家操作该类游戏形成的连续画面(游戏录屏)构成类电影作品的首例判决。不过判决认定,玩家操作游戏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并不属于玩家,仍属于游戏开发公司。
视频平台上传大量《王者荣耀》视频被起诉
南都记者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于近日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腾讯)与被告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三家互联网公司缘何起纷争?这个案件又有何特别意义?
一切得从手机游戏《王者荣耀》说起。《王者荣耀》是一款以Android、iOS操作系统为运行环境的多人在线竞技类(MOBA)手机游戏,一经推出得到了网友们的喜爱,许多玩家也热衷于观看《王者荣耀》的相关视频。一些短视频平台从中看到了巨大的商机,却忽视了其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此前,国内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了《王者荣耀》视频专区,通过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公众则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应用助手下载该视频平台(APP)。
享有运营《王者荣耀》游戏及维权权利的深圳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王者荣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深圳腾讯亦运营《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深圳腾讯短视频市场的运营造成重大损失,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某网络公司提供某视频平台(APP)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构成共同侵权。
于是,深圳腾讯将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诉讼过程中,深圳腾讯提交了16个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的经保全公证的案涉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均系玩家在对运行《王者荣耀》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形成,视频时长不一,一般在十至二十分钟之间。
腾讯提供5000万元担保,法院支持诉中禁令申请
然而,被告某文化公司和某网络公司都不同意原告深圳腾讯的说法。
某文化公司辩称,第一,案涉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第二,即便认为案涉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那么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第三,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第四,案涉短视频构成对原告游戏的合理使用;第五,案涉短视频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某视频平台未实施引诱、怂恿用户等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某网络公司则认为,其仅为(APP)应用商店,只是被动地提供分发服务,与案涉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深圳腾讯的行为保全申请,广州互联网法院曾作出裁定,责令某文化公司删除其视频平台上存有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共329832条。南都记者获悉,深圳腾讯公司为该诉中禁令提供了高达5000万元的担保。
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判赔496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王者荣耀》作为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游戏画面丰富多彩,难以穷尽,根据现有英雄人物选择的不同,会产生上亿种不同的阵容组合。尽管该游戏画面在某种意义上难以穷尽,但在该游戏上线运营时始,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都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显现。这些画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且,该游戏场景画面精美,人物形象鲜明生动,层次丰富,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该种具备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特征,并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的作品,整体宜认定为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法院同时认定,深圳腾讯取得了《王者荣耀》游戏的著作财产权。游戏用户虽然有巨大的发挥空间,但在操作游戏时没有创作意图,只是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的元素,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逻辑框架内进行,本质上不过是将游戏画面由不可视到可视的再现,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因此不享有著作权。
因此,被告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将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放在其短视频平台上供不特定人浏览和下载,构成对深圳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其上传的相关视频高达30多万条,几乎呈现了《王者荣耀》的全部内容,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在显著位置推荐大量《王者荣耀》视频,并以主动邀请知名玩家、招募达人团等方式鼓励、引诱用户大量上传《王者荣耀》短视频,以及与部分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并在《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下方设有广告位,与游戏用户分工合作共享收益,可见其对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在接到律师函后,被告也未删除侵权短视频。
广州互联网法院还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鼓励、引诱和帮助游戏用户在某视频平台上传《王者荣耀》游戏进行传播并从中获利,的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而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应用商店,仅为“某视频 APP”的分发平台,不构成侵权。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应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腾讯480万元及合理费用16万元;驳回深圳腾讯关于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文化公司承担。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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