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在西汉地位(汉朝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所产生的利弊)
导语: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是百家争鸣中的一派,相比于法家和道家,儒家思想更加强调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与个人精神道德的约束,也就是伦理道德观念。儒家思想强调的道德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和礼仪,而律法则是一种更加强制的手段用来对于某些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定。二者看起来并不相关,但汉朝的时候就曾将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将儒家思想融入律法之中进行管理。
汉朝承袭秦制,许多的律法都是沿袭秦时规范,但是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良。汉武帝时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时候的儒家思想成为社会主流,并且与律法相结合。汉王朝是怎样将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这样结合所带来的的影响究竟是利还是弊,这些都是我们所要探究的问题。
一、律法与儒家道德观的碰撞,汉朝将儒家思想融入律法之中1、利用儒家经典解释律法条例
汉朝时期所强调的儒家思想已经与之前的儒家思想大有不同,是经过改造后的儒家思想。这种改造后的儒家思想,实际上是在结合了法家、阴阳学家、道家等学说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从而在思想上更加容易控制民众。其中与法家的结合就体现在,采用儒学经典来解释律法条文,也就是后世所说的以经释律。当时在汉朝流行一种律学,这种律学就是借助儒学经典教义,阐述礼教思想,如著名的儒家学者,《说文解字》的作者许慎也是一名律学家。
孔子画像
《晋书·刑法志》中就曾经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表现了当时儒家思想解释律法的盛况,许多的学者根据儒家经典之中的章句,各自理解其意,并且著书立传阐述律法规定以及适用的人群和时机。这种现象的产生,使得汉朝儒家思想对于法律拥有了绝对解释权,从而方便了儒家的经典经义注入律法之中,促使汉朝律法与儒家思想的结合,最终使得律法反而成为儒家思想的载体。
孔子讲学
2、将儒家思想核心理念变成律法条例
除了运用儒家经典解释律法条文外,汉朝律法之中还有许多条款直接变成了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不忠不孝皆会受到律法制裁。《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就对于不忠不孝有这样的规定:"子贼伤父母,奴婢贼伤主,皆枭其首市。"这句话的意思是子女因为谋求财产伤害父母,奴婢因为谋求伤害主家,都要斩首示众。我们都知道,子女伤害父母是不孝,奴婢伤害主家是不忠,不忠不孝正是儒家思想所诟病的,也是社会伦理道德所不能允许的。将这种不忠不孝的行为作为律法条例来规定,可见当时的儒家思想不再仅仅局限为一种道德上的约束,更加是成为一种律法之中所约束的对象,采用强制手段进行规定。
竹简
汉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律法,直接是针对儒家思想中的忠君爱国来制定的。张汤的《越宫律》就是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强调宫廷警卫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制定的律法。儒家思想在汉朝之所以得到强推,除了其可以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之外,更加重要的就是其强调的君君臣臣以及三纲五常这类忠君思想。君主作为国家的统帅,忠于君主即忠于国家,利用儒家思想法律化,从另一个层面就是强调了人们对于君主的绝对忠诚和服从。
汉武帝画像
二、汉朝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所产生的利1、强调儒家思想中的道德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汉朝将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十分重要。众所周知,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强调忠孝节义等伦理道德,这些道德观念主要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更加和谐。汉朝经历了秦时暴政和楚汉之争,社会上的一种暴戾气息仍旧残留,诸侯也都蠢蠢欲动。这时候不管是道家的黄老学说还是法家的思想,都无法对社会稳定产生作用,而儒家思想则不同。
百家争鸣卡通图
儒家思想强调的是彼此之间的道义,比如父母爱护子女,子女孝顺父母,再如朋友之间相互诚信,君爱民,民从君,这些都是十分贴近日常生活,并且容易被社会所接纳的。一旦形成某种约定俗成的规则,那么整个社会就会按照这种规则进行,从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但是仅仅是依靠思想上的教化,很难达到这种效果,这时候律法的强制手段则会让规则更加顺利且长时间运行,因为民众一旦不遵从这种规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2、将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更加容易理解接纳
除了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外,将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还会使得律法显得更加"人性化",易于理解。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无情的,而法律的无情是因为规定是死的,并不会因为人情而产生任何的变化。但是对于规定,常常就会有人无法理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作为统治者其解释也很难让人信服。这时候将儒家思想引入法律条例之中,使得人们对于一个事件的对错有了认知,比如说杀人是不对的,应当偿命,那么按照律法就会规定杀人者需要受到死刑的惩罚。
董仲舒画像
儒家思想将律法与普通百姓的生活相结合,会在无形中产生一种是非观念,这种是非观念不再是读书人才有的观念,而是可以被广泛接纳并且理解的一种普遍性的观念。这不仅对于律法的普及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的教化更加有利。不读书、不识字但是却能够熟知律法规定,对于律法之中所不能触及的边缘进行规避,从另一个层面上普及了律法。
三、汉朝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所产生的弊端1、从道德观出发的法律约束有其局限性
将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会带来好处,那么也有其局限性。儒家思想中强调了孝义,那么当孝义遇见了律法,又该如何?孔子在《论语·子路》中写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这里就存在一个律法与孝义之间的两难问题。孔子的意思是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都是有道理的,而所谓的道理就是亲人之间的孝义。
两小儿辩日与孔子
汉朝的法律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当亲人犯罪的时候,作为其子女可以藏匿犯罪的父母,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相反,如果作为子女告发了父母长辈,就会以不孝论罪处置。这里实际上就是非常不合理的,律法本身是无情的,那么在律法之前就不能还要顾及这种所谓的亲情而选择隐瞒不报。这样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实际上是十分不利的。
另外,儒家思想强调仁义,所以法律的惩罚措施也会根据不同的人有所不同。《汉书·刑法志》中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这里就将老人与寻常人区别开来,认为老年人体力不行,所以肯定没有暴力叛逆之心,因此应当减弱刑罚。除了老年人之外,孩童也是作为弱势群体,被归结为没有啥战斗力的,所以可以从轻发落。不得不说这种规定虽然有其人性的一面,但是与现在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是背道而驰的,从道德层面来进行法律规范终究是有其局限性。
孝敬父母
2、巩固皇权的基础上的律法有失公平
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统治者巩固统治政权,所以这样的律法是有阶级差别的律法,从根本上就会有失公允。这体现在儒家思想强调君臣观念,那么皇族之人犯法,并不是直接按照律法进行处罚,而是由皇帝进行发落。皇族之人作为君方,本身就处于高于律法的地位,自然也就无法受到律法的制裁,这让律法的存在成为统治阶级制裁普通百姓的一种规定,而非人人都必须遵从的一种基础性规定,所以以巩固皇权为基础的儒家思想与律法结合必然会有失公允。
结语:忠孝节义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要义。汉王朝将儒家思想与律法相结合,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又促进民众的教化,这本身是一种进步。但是时代终究有其局限的一面,封建统治者实行这种德法相依的管理方式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百姓,而是为了巩固政权统治,而今天的我们也应当以一种客观的方式来看待这些措施背后的利与弊。
参考文献:
《晋书·刑法志》
《张家山汉墓竹简》
《论语·子路》
《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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