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可以继承遗产吗(侄子侄女也可继承遗产了)
文 | 邢海洋
如果不是还有10来天就要实行了,恐怕我们不会拿着放大镜找寻《民法典》里林林总总的新条款。突然间,那些被“婚姻冷静期”遮蔽住的细节就冒出来了,比如遗产继承序列加入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看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的小说,印象最深的就是人们对遗产的态度了。那时候英国的已婚女性经济不独立,是没有遗产继承权的,小说中很多情节涉及到遗产继承中的种种算计。在简·奥斯丁的《劝导》中,女主人公安妮的堂兄艾略特突然出现了,成为安妮父亲财产的继承人。这个家伙就是为了获得遗产不择手段的伪君子的代表,他表面上是个绅士,实际却干出了很多龌龊的勾当。有位女士追求安妮父亲,艾略特坐不住了,先下手为强,主动去勾引这位女士,还把女士发展为自己的姘妇。
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比遗产的投入产出比更大呢?利益面前,人都是自私的,即使是面对自己的兄弟姐妹也是一样。于是我们观摩了那些惊心动魄的争产案例,尤其是当财产拥有者突然离去,对财产没有明确交代的时候,争产大战实时上演。香港华懋集团的王德辉打造出千亿地产帝国,一生中两次被绑架,第二次虽然他妻子龚如心支付了一半的赎金,绑匪也被捉到了,但是王德辉还是失踪了。90多岁的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来打官司,争夺儿子的遗产。经过旷日持久的聆讯,王廷歆败诉了。官司获胜一年后,龚如心就去世了,财产又陷入争夺,这次是华懋基金会和风水师陈振聪,两方都宣称拥有龚如心的遗嘱。这次是风水师败诉,还因为伪造遗嘱被判入狱。
伪造一份遗嘱,就有上千亿元资产的利益,如此大的诱惑面前,又是龚如心的密友,作为当事人能够自圆其说,难怪风水师要铤而走险了。
在《继承法》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再过10天,《继承法》将被《民法典》所更替。在此之前,被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其遗产成为无主财产,无主财产就归国家了。如今,则还要在亲属中找血缘最近的,也就是侄子侄女。诚如很多解读中所言,这种情况发生的机会很小,不必过虑。但这却撩拨着独生子女一代的神经。等他们变老,如果是丁克,如果失独,问题就会大面积浮现出来。
《安家》剧照
其实即使不管发生概率大不大,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进一步则是鼓励价值创造,最基本的边界则是惩善扬恶。我们不妨分析新的继承序列,是否有助于一个更好的社会风气,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古代社会资源有限,家族是社会资源分配的基本单元,一个大家庭的各个成员利益捆绑,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家族成为最为坚固的利益共同体,也因此一荣俱荣,一枯俱枯。那时候没有儿子的还要过继亲族中的子嗣来传承家业。可到了现代社会,家族间的利益纽带被工业化大生产所打破,家庭单位变得越来越小了。如今在中国,尤其是实行了计划生育之后家庭单位迅速塌缩到了父母和独生子女的三口之家,其实已经没有了昔日大家族的亲情纽带了。过去,血缘关系往往追溯到 “五伏”,五辈之内属于一个祖宗。今天很少有人这样攀亲戚了。之所以如此,根源还在于血缘的经济纽带瓦解了,人们走出乡村,不再需要宗族间的合作帮扶,而是供职于现代化的工商业组织。
人们以小家庭为中心生活,情感上和大家庭成员也就淡了远了。可法律铁板一块,这就经常出现违背被继承人意愿的财产分配,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时有发生。问题就出在第一顺位上,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中年人去世的时候父母尚在,就有了和独生子女一样的分割财产的权利,这个权利背后则是父母代表的大家庭的利益。当年香港王德辉家族争产案,其父90多岁了,按常理庞大的财产对于一位耄耋老人意义不大,可官司打得还是那样激烈,就是背后大家族的财产诉求。
《遗产继承律师》剧照
《民法典》给财产继承增加了第三个序列,体现出国家不与民争利,但对于可能的继承人的行为,却未提出要求,未规定侄儿侄女的赡养义务。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只因为1/8的血缘关系,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义务的情况下而具有继承权,这难道不是对被继承人利益的损害?尤其是我们这个民族有着很强烈的死亡忌讳,绝大多数人不会平白无故地立遗嘱,生病了更害怕立遗嘱,这个时候是最需要关心照顾的时候。
但愿新出现的继承顺位,不会成为更多的阴谋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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