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得了艾滋病妻子要离婚(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患有艾滋病)

丈夫得了艾滋病妻子要离婚(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患有艾滋病)(1)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 陆庆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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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据扬子晚报网消息:周倩(化名)和刘强(化名)的婚姻被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无效。原来,在婚前,刘强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婚后四个月,周倩发现后起诉离婚。这也是江苏省丹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较为离奇的离婚案。婚登处工作人员告知,在该市,因为婚前了解不足,匆匆结婚后不久又离婚的每年大约有300对,工作人员呼吁,年轻人婚前应该多加了解,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在未对对方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切莫冲动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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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周倩老家在丹阳,她和刘强在外地认识后一起开店做生意,随着感情升温,两人于2016年5月约定在丹领证结婚。由于刘强拒绝婚检,所以周倩婚前未能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因为刘强离过婚,女方便以为男方之前有过婚检,所以就没有硬性要求婚检,但是没想到,婚后四个月,周倩从生活习惯以及病例、配药等细节中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婚登处工作人员告知,周倩得知刘强患有艾滋病后,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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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关法律及医学问题: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个方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司法实践中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一)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10多种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二)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三)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四)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五)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六)麻风病,这是旧的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现行婚姻法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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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都有哪些?

人人都有的常识就是觉得艾滋病是很可怕的疾病,患上之后对于健康,甚至是对于生命都是具有很大的危害的,但是HIV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又称艾滋病毒)的话其实传播力并不是很强,这就需要在生活之中知道传播途径都有什么,从而做好预防。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性交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途径。

(一)性交传播

之所以在生活之中会患上艾滋病,其实都是因为身体感染HIV病毒造成的,对于HIV病毒的话,一般都是通过性乱交传播的,像是男性同性恋肛门性交,阴道性交,口交都会传播HIV。还有就是在生活之中出现像是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等生殖器疾病的话,在性生活的时候都是会增加感染HIV的危险。艾滋病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有大量的病毒,此时要是进行性活动时,由于性交部位的摩擦,很容易造成生殖器黏膜的细微破损,此时HIV病毒趁虚而入,就会引起患上的就是艾滋病。

(二)血液传播

输血传播也是感染艾滋病的主要的途径,因为这种疾病的患者血液里含有HIV,要是不幸输入此血者将会被感染这种疾病,另外还有就是血液制品传播,要是一些不当使用含有HIV病毒的血液制品就有可能感染上HIV,还有就是和艾滋病患者共用针具也是可以传播的,因为要是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一只未消毒的注射器的话,就会被留在针头中的病毒所感染,像是公用针灸针、拔牙工具,都是十分危险的。

(三)母婴传播

HIV病毒还具有的就是极强的传染性质,要是母亲是艾滋病感染者的话,要是怀孕的话,就有可能在怀孕、分娩过程、母乳喂养的时候,导致自己的孩子患上这种疾病,这对于任何一个孩子来说的话,都是不幸的。

总之,一般艾滋病的HIV病毒都是通过上述三种传播途径进行传播的,像是在生活之中和艾滋病患者进行日常的活动是不会传播的,也就是说日常的礼节性的浅吻、握手、拥抱、共餐、共用办公用品、共用厕所、游泳池等都是不会被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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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艾滋病的防治措施有哪些办法?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提高68.1%,病死率降低57.0%,重点地区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全国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部分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提出从六个方面采取艾滋病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主要包括:

  1. 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

2. 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主要包括:

1.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

2. 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

3. 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

(三)提高检测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主要包括:

1. 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质检、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

2. 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

3. 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质检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主要包括:

1. 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2. 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主要包括:

1. 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

2. 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

3. 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

4. 强化救助政策落实。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主要包括:

1. 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

2. 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

3.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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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效婚姻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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