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男子欠债4百元女友还债(2013年朋友欠债10万不想还)
2013年12月15日上午十一点,家住海南省海口市滨海新村的杨女士与家人正准备回家,路过景湾路海景湾大厦西侧小巷的一口窨井时突然出了意外。他们出去的时候,这口井还是封住的,没有什么异常。谁知道回来的时候,井盖开了一半,里边还探出一只苍白的手不停的摇晃。幸亏不是晚上,否则这可真是够吓人的,不过就算是白天也吓了杨女士几人一跳。
一时间,他们不敢再过去,就在不知如何是进是退的时候。井里突然传出一个微弱的女声:“救命,救命,救救我。”听见这个声音,杨女士才反应过来,这是有人掉井里了。急忙走过去查看,看见一个上半身只穿着内衣的女子在井里,手脚已经被水泡得发白,看见有人过来眼睛一亮。随即,杨女士一边拨打110,一边喊人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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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的市民听到有人落井都围了过来,其中一个穿蓝色制服的中年男人,蹲在井边开始试图拉落井女子。他的手比较长,尽可能的伸进去,有可能把女子拉出来。变换几次姿势后,顺利拉到了女子,在其他人的帮助下顺利将女子提离洞口。显然,她在井里待的时间并不短,一上来便瘫倒在地失去了意识。
边上的人立即给她披上衣服,打伞遮挡,很快民警以及救护车赶到。将女子送往医院,女子身上有多处擦伤,不过并无大碍。只是因为太久没有进食井水,加上在水里泡了太久,攀爬耗尽了她的力气。有点虚弱,休养一阵就能缓过来,本以为是不慎失足落井。然而女子清醒后,却说出了一段骇人经历,这是人为的蓄意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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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名叫郭某红,43岁,湖南湘潭人。是一名教书育人的老师,已婚,与丈夫育有一个十岁的儿子。平时喜欢打麻将,而推她入井的那个男人郭某,便是在麻将馆里认识的。原本两人只是单纯的牌友关系,但在长久的相处中,逐渐有些暧昧。郭某红与丈夫结婚多年,彼此早已没了恋爱时间的激情,婚姻生活过得平淡如白水。
她逐渐厌烦了这种日子,所以才把乐趣寄托在麻将上头,郭某算是跟她同病相怜。因为生意的失败,时常与家里的妻子发生争吵,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事业婚姻的失败让郭某心灰意冷,沉迷于麻将中难以自拔,相似的经历拉近了两个人的距离。他们一起打麻将,一起诉说内心的烦闷,由牌友发展为了有些暧昧关系的“知己”。
可没想到是,牵扯上利益之后,曾经惺惺相惜的两个人最后竟成了仇人。倾吐内心的烦恼后,郭某感觉心里痛快多了,再度生起做生意的心思。无奈因为从前的失败,让生意场上的伙伴都不敢再相信他,没有人投资也就没法开始。这个时候,是郭某红帮助了他,借了十万元助他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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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笔钱之后,郭某却没有按照原来设想的去做生意,数年沉迷麻将让他有些脱节。拿着钱都不知道该从何下手,一来二去,他竟然把钱又用在了麻将上头。美其名曰:“发泄心中的苦闷”,指望着能靠运气翻本,结果是输了个一干二净。这下麻烦就大了,郭某红这钱并不是资助给他的,而是借给他的。
还写下了借条,如果不还,郭某红可以去法院告他。更要命的是郭某红是瞒着丈夫借钱的,没法瞒太久,一旦真相曝光让她也难以做人。所以她只能催郭某尽快还钱,她不知道,此时的郭某已经还不上这笔钱了。走投无路的他生出一个疯狂的念头——谋杀郭某红,只要她没了,这笔钱也就不用还了。
随即他以还钱、旅游为名将郭某红约去海南,郭某红不疑有他,2013年12月9日抵达三亚。到了海南之后,郭某又不再提还钱的事,说出来就好好玩几天。约她去海边,意图把她往海里推,几次之后郭某红察觉到了不对劲。谎称头晕上岸,11日抵达海口,不管郭某怎么约都不肯出去。12日,郭某约她去万绿园,她想着在城里总是安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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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跟着出去,出门的时候是傍晚七点多,天已经黑了下来。路过案发窨井的时候,郭某红看见上边铺着一团报纸,她有些犹豫要不要过去。就是犹豫的这一瞬间,被郭某推了进去,查证监控记录发现这是郭某早就设好的陷阱。他提前挪开了井盖,用报纸匆匆遮挡一下,再带着郭某红从这儿经过。
就等着她掉进去,在郭某红按照他的设想掉入井里后,他把井盖封得严严实实。还在上边等了好一阵,并于第二天返回查看,以确定郭某红是否死亡。万幸的是郭某红机灵,她掉进口挣扎了好一段时间,抓到了一根水管。这才避免了溺亡,担心郭某没有离开,她一直强忍着没有发声。第二天又躲在了井底拐弯的位置,等确定郭某真的离开之后,才开始想办法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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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这条路的路人并不多,井底离井口又比较远,她在井底呼救压根没人听到。看来看去,看见井口边上有一根管子,她把自己的上衣脱下来费力撕扯。拧成一根绳子,好不容易才把绳子甩上管子抓住绳子才算是爬上井口。又幸运的碰上了杨女士一家人,如果一直没人路过,她搞不好因为力气耗尽再度掉入井里溺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郭某自己因为嗜赌耗尽了借款,还不上了才开始着急。竟然为了不还钱要置郭某红于死地,心肠之歹毒难以想象。而他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到法律保护,郭某违反国家法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郭某红死亡的危害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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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属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不过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经法院审理决定判处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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