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合理配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等法规要求,提出行业建议,望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合规运行提供参考。

1. 适用范围

1.1 适用于使用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车辆”及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企业、单位、机构及个体工商户、无登记组织主体的设备使用人,统一称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2 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及《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不适用范围。

2. 人员定义

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具有操作、修理、维护保养、水处理、焊接等行为涉及的人员,统一称为作业人员。

2.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指使用单位中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

2.3 其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如下:

序 号

种 类

作业项目

项目代号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A

2

锅炉作业

工业锅炉司炉

G1

电站锅炉司炉(注1)

G2

锅炉水处理

G3

3

压力容器作业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

R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R2

氧舱维护保养

R3

4

气瓶作业

气瓶充装

P

5

电梯作业

电梯修理(注2)

T

6

起重机作业

起重机指挥

Q1

起重机司机(注3)

Q2

7

客运索道作业

客运索道修理

S1

客运索道司机

S2

8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

Y1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Y2

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叉车司机

N1

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

N2

10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校验

F

1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金属焊接操作

(注4)

非金属焊接操作

注:

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式起重机)”等。

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3 使用单位在作业人员方面的主体责任

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配备,建立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和人员管理台账,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车间、班次、岗位等需要配备的作业人员数量及项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每班至少有1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岗。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加强教育,组织定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3.5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 作业人员配备建议

使用单位配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数量必须满足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需求,并应至少符合下列条款:

4.1锅炉

按照锅炉实际情况,每台每班应根据锅炉的安全控制仪表的监控、巡回检查和现场操作的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作业人员。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额定出力小于或者等于4t/h(热功率2.8 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1人,水处理人员1人;

b)额定出力大于4 t/h(热功率2.8 MW),小于或者等于35 t/h(热功率24.5 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2人,水处理人员1人;

c)额定出力大于35 t/h(热功率24.5 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3人,水处理人员2人;

d)当2台以上(含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人员按a)至c)款要求的70%计算,水处理人员按水处理设备套数计算;

e)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作业人员配备参照热水锅炉执行;

f)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每班锅炉司炉人员1人,水处理人员1人;

g)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4.2压力容器(含气瓶)

快开门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及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建议按下列数量配备:

a)每车间(工段)快开门压力容器、反应式压力容器每班所配备的在岗压力容器操作人员2人以上(含2人,下同);

b)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涉氨及介质为极度、高度危害、易燃易爆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根据装置复杂程度,每个车间(工段)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2人以上;

c)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每班在岗充装人员2人,检查人员每班在岗1人;

d)气瓶充装每班配备相应的在岗充装人员2人,充装检查人员1人;

e)氧舱使用单位每个院区配备1名氧舱维护人员;

f)固定式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不需配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但应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或设备安全巡查、巡检人员。

4.3 压力管道

4.3.1 工业、公用、长输压力管道配备的巡检维护人员不再要求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根据企业及使用单位设备使用具体需求自行配置设备巡检巡查人员,建议每个工段、每班1人。

4.3.2 涉氨及介质为极度、高度危害或易燃易爆的工业压力管道应适当增加巡检维护人员,并配备具有带压密封、带压封堵能力人员。

4.4电梯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置客流引导及疏导人员。

4.5起重机械

设备运行时,需要在司机室进行操作的桥式、门式、塔式、流动式、门座式、缆索式、桅杆式起重机械或使用升降机类起重机械的,每台每班在岗司机1人。

4.6大型游乐设施

4.6.1 每台(套)每班在岗操作人员1人。

4.6.2 修理人员配备如下:

a)A级设备:每台(套)每班在岗1人;

b)B、C级设备:1至7台(套)每班在岗1人;

8至14台(套)每班在岗2人;

15台(套)以上,每班在岗3人。

4.7客运索道

人员配备如下:

a)客运拖牵索道每班在岗修理人员1人;

b)固定抱索器索道每条每班在岗司机1人,修理人员2人;

c)拖挂抱索器索道每条每班在岗司机1人,修理人员5人。

4.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设备运行时,每辆每班在岗司机1人。

5.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建议

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及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2 下列情况设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b)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c)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d)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e)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5.3 不满足5.2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护的;

b)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c)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d)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e)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f)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5.3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在单位体系或文件中明确兼职安全管理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强制要求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4 不具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 节能管理人员配置建议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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