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规定,收受或者索取型受贿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斡旋受贿则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通过斡旋方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即使收受了财物,也不构成犯罪中纪委网站《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文中提到,通过合法方式承揽了工程,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的,不宜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受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认定?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受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收受或者索取型受贿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斡旋受贿则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通过斡旋方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即使收受了财物,也不构成犯罪。中纪委网站《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文中提到,通过合法方式承揽了工程,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的,不宜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1999年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份子的通知》中的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质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根据2008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2012年12月发布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质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结上述法规,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
其一,利益本身不合法,即谋取违反法律法规的利益;
其二,利益本身合法,但谋取利益的程序或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其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了竞争优势的。
根据《经济犯罪案件座谈纪要》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即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帮助他人谋利实施过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现了谋利的结果三个阶段,三个阶段是递进的,前两个阶段不要求实际为请托人谋利的结果。只要有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最高法法官对于该条款的解析,第(1)项规定明确,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利事项是否既已完成均在所不问,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该条款来源于《经济犯罪案件座谈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实施其一就可认定。
第(2)项规定同样来源于《经济犯罪案件座谈纪要》内容。《纪要》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项规定的要点在于具体请托事项,只要收受财物与职务相关的具体请托事项建立起关联,即应以受贿犯罪处理。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贿人告知受贿人具体请托事项,或者受贿人基于客观情况能够判断出行贿人有请托事项,受贿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虽然尚未实施具体谋取利益行为,也应认定为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受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贿人的具体请托事项,但并不想具体实施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形同样属于基于具体职务行为的权钱交易行为,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样受到侵害,故也应认定为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受贿人虽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实际仅是对行贿人进行欺骗,只要受贿人有职权为该行贿人谋利,不认定为诈骗罪而是受贿罪。
第(3)项是针对事后受贿作出的新规定。履行职责时没有受贿故意,双方亦未就请托事项进行意思沟通,但在履行职责后收取他人财物的,只要收受财物与其先前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其收受财物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虽然没有提到需要有具体请托事项,也认定为受贿罪,但实际上该条款也是以有请托事项为前提的。
根据最高法法官的观点, 与职务有关的感情投资被认定为受贿,与职务无关的感情投资暂不认定为犯罪行为。
第2款规定的是受贿犯罪与“感情投资”的界限划分问题。在刑法没有规定赠贿、收受礼金方面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犯罪谋利要件的认定需要把握住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就是《纪要》确立的具体请托事项。对于日常意义上的“感情投资”,又有必要在法律上作进一步区分:一种是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的感情投资;另一种是与行为人职务行为有着具体关联的所谓的“感情投资”。鉴于此,纯粹的感情投资不能以受贿犯罪处理。
根据中纪委网站《正确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一文中所举的例子,王某因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属于违规收礼不属于受贿:
王某,A市原副市长,中共党员,分管土地审批。刘某是与A市同省的B市的房地产商,在饭局上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刘某向王某表示非常看好A市的楼市前景,欲到A市拓展业务。为了日后获得照顾,刘某多次于节日期间送给王某“过节费”,累计3万元。直至王某被立案审查,刘某也没有提出具体诉求,在A市也没有房地产业务。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