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被税务稽查后需要重新开具吗(发票被税务局稽查怎么办)
政策法规连续不断发生变化,税务局对公司企业税务风险监管变得越来越税收,尤其是税票问题,现如今税务局对税票的税务稽查强度是越来越大,金税四期上线,企业增值税推行对比分析申报,有很多公司企业以前虚开发票的情况,现如今都纷纷被税务稽查。税票税务风险风险越来越大,财务会计预防税票风险,首先做好这3个方面的工作。
假发票
01、企业职工费用报销的费用税票
首先是企业职工费用报销的费用税票,单位经常给企业职工费用报销一些税票,许多企业职工在取得税票的时候,对一些税票常识并不是很了解,把一些取得不合格的税票都拿来费用报销,比如一些过期的税务局已经停止使用的税票,另外还有发生的一些项目没法取得正规的税票,就找个人代开票或者是从大街上购买一些假发票。
遇到这种的情况,财务会计要及早提示企业职工,这些税票都不合格的税票,是不能费用报销的。如果要费用报销,务必取得正规的,而且务必是有真实情况发生取得的税票。财务会计把一些税票的规定言简意赅地告诉企业职工,让企业职工知道,以后取得税票要按规定来。
02、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大进项税少的情况
许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存在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大进项税少的情况,公司企业的老总为了少缴企业增值税,就找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虚增进项,另外还有一些公司企业的老总,企业增值税进项多,可对外产品销售的时候,也不开发票,这种就有过剩票,老总就把这些过剩票收取一些手续费就对外开具。
现如今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额度提高了,以前有很多不开发票的小企业,现如今也领取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对外开具,也是收取一些手续费。这些都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财务会计遇到这种的情况,要及早提示老总,这些情况是很严重的,被税务稽查后,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老总和财务会计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03、个人日常生活费用也开具成公司的名字
在一些经营规模比较小的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的老总为了不交税,就把自己个人日常生活发生的一些费用,在取得的税票的时候,也开具成公司的名字,作为公司的费用。甚至有一些公司企业的老总,让自己同学朋友亲戚帮着收集税票,然后把这些税票都统统作为自己公司的费用。这些都是虚开发票的情况,也是很容易被税务稽查的情况。
财务会计遇到这种情况后,要提示老总,个人发生的一些费用要跟公司分清楚,不要公私不分。到最后被税务稽查后,倒霉的还是老总自己。现如今税务局对税票税务稽查变得越来越严,老总和财务会计不要为了公司企业少缴税,在税票上动歪脑筋了,最后公司企业因为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后会得不偿失。况且现如今虚开发票随时会被税务局发现,财务会计在工作中,在税票的问题上一定要严格要求,别到最后因为在税票的问题给自己工作带来麻烦。
假发票
受票方可能被定性的几种情形
1、开票方构成虚开,但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种情形一般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仅在货物名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受票方抵扣税款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2、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一般不会对受票方进行罚款。
3、开票方构成虚开,如果受票方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对此,我国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的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的多种因素,来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曾处理过一个案子,有家公司财务突然被税务部门叫去协查问话,说公安查获了一家上游开票公司,从中查出公司曾经在3年前收到过上游公司虚开出的几十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万以上,构成虚开发票。公司管理层对此非常紧张,害怕构成犯罪,但又茫然不知,不知是怎么回事。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这些发票是企业“善意取得”,发票所涉及货物款项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款,没有资金回流,相关货物入库单也是齐全的。
后经过与税务部门沟通和核实,税务部门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认为是“善意取得”,不予处罚。
4、开票方认定虚开,受票方也构成虚开。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相关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税务部门还很有可能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现实中还存在“如实代开”“循环开票”等情况,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我们认为不应一律认为虚开发票。
假发票
正确核算咨询费 避免税务风险
避免被稽查,最主要的当然是要树立起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对于以上咨询费的问题,老账人这里有几点建议:
1、发票必须与实际产生的业务相符合。
2、正确核算费用归属期。
3、业务真实。
这些建议虽说都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还有不少企业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财务处理体系,未正式合规经营问题。
在大数据、严征收的今天,虚设业务虚假成本很容易就被税局系统检测到,老账人希望大家以此为鉴,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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