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四种表现形式(美的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是指两个判断,单独看都是正确的,但放在一起就会发生矛盾。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说时间和空间是无限的,单独看这个判断是正确的。我们说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单独看这个判断也是正确的,可把两个判断放在一起就产生矛盾了,这就是二律背反。

美的四种表现形式(美的二律背反)(1)

康德认为人类的审美活动中也充满了这样的二律背反。

一、美的主客观之争

在康德之前,人们对美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一种认为美是主观的,理由是环肥燕瘦,各人有各人的喜好,你觉得美我就觉的不美,所以认为美是一种主观的感觉,是没有客观标准的。

美的四种表现形式(美的二律背反)(2)

另一种认为美是客观的,如果大家对美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和认知,一人一个样,那美就不可能存在了,这个世界上也不会有什么东西是可以被称之为美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主观感受,而美之所以能存在,必然是要具有普遍性的,只有大家都觉得美才可以称为美。

美的四种表现形式(美的二律背反)(3)

这就是美的主客观之争。

二、二律背反

实际上,这也是经验派美学和理性派美学的分歧。

经验派美学认为,审美依据的只是个人的审美快感,只是一种个人主观的趣味,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审美标准。如果存在这样的标准,我们就不用审美了,只需要拿着尺子测量就可以了。

美的四种表现形式(美的二律背反)(4)

理性派美学者认为,当你说“这朵花是美的”时候,你心里其实是有一个美的概念的,要不然你不会这么说,你说的这么理直气壮是因为你心里有个标准,这就是美的标准,如果这个标准不是客观的,那么艺术批评和艺术评论也就毫无价值了。

美的四种表现形式(美的二律背反)(5)

康德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对也都不对,前者完全否定了标准,否定了美感的普遍性,后者又把审美看成了客观的。康德认为,审美是有标准的,也是有普遍性的,但这个标准和普遍性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这就是“主观而又有普遍性”。

审美的普遍性不是基于经验,没有任何事实证明一个判断必然得到一切人的赞同,也没有任何一个对象的美是全世界公认的。那么,审美普遍性的依据是什么呢?它只能是一种“先验假设前提”,也就是说,审美只是在理论上逻辑上是具有普遍性的,必须把理论上和实际上区别开来。审美判断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主观的,却又在逻辑上、理论上要求普遍有效性。所以,尽管美感归根结底是每个人个体独特的主观感受,却又必须设想为人人共有、大家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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