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写遗嘱才有效(才能避免日后上演的)
以前,我们经常可以在TVB的家族大剧中,看到一群子女在父母身故后上演一幕幕“夺产大战”,那个时候觉得这些离我们好远。但是随着上海房价的逐年上涨,笔者在日常遗产类纠纷的处理中,却经常能看到平日里和和气气的兄弟姐妹,一谈到遗产(尤其是牵涉到房产)的关键时候,就会翻脸,极端时甚至会上演“全武行”。
我们都知道,继承可以分为“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两种形式。以前的老人,出于对死亡的忌讳,很少愿意主动立遗嘱,但现在老人立遗嘱的年龄已经由最初的77、78岁下降到72岁,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
立遗嘱不仅可以避免大部分子女在父母身故后相互闹事及去法庭上一审二审三审“讲讲清爽”的尴尬;还可以减少子女在继承父母财产时,发生“叔叔阿姨”来争产的可能:因为随着社会平均寿命的提高,会出现父母早于祖父母身故的情况,一般来说祖父母很少会和孙子女来争产,但是祖父母身故后,父母的兄弟姐妹也是可以通过祖父母的来继承到已故父母的财产,这在我处理的案件中可不算少见。相信大家肯定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立遗嘱还是很有必要的。
遗嘱的形式
遗嘱通常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后两种情况因为较少,所以我们不做过多介绍。前几种情况较多,以下我将一一进行介绍。
- 公证遗嘱 ,即由公证处机关为遗嘱人办理的遗嘱。这是遗嘱中的效力之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是一方面公证遗嘱需要花费费用,另一方面,公证机关对于遗嘱人要求较高。实践中,如果遗嘱人不能自行去公证机关的话(如在医院住院),公证机关一般不太愿意离开公证机关去外面进行公证,这样也为希望做公证遗嘱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 自书遗嘱 ,即由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的形式,这是日常生活中将见到最多的遗嘱形式。与公证遗嘱不同的是,遗嘱人可通过自行书写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一个或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种方式较为方便,也无需花费任何费用,下文我们还将重点对该种遗嘱形式进行介绍。
- 代书遗嘱 ,这种遗嘱形式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遗嘱人不认识字,或者由于意外,发生无法亲笔书写的情况(如手损坏等),但前述并不包括遗嘱人神志不清,无法清楚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形。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捺印。并且,该见证人须有正常的行为能力(年满18岁,有正常的神智),且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由女儿继承,但是让女婿或者女儿的婆婆做见证人,就是不行的。比较常见的是让邻居、朋友、居委会等做见证人)。必要时,该见证人将作为证人出庭。
自书遗嘱的注意点
01
一般来说,自书遗嘱中要包括如下内容:立遗嘱人姓名,身份证号,财产范围,要指定由哪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之前还曾立过其他遗嘱的,那么就要写明撤销前份遗嘱,以此份遗嘱为准。当然,在最后可以写明自己神智清楚,此前也无精神病史。
02
在写遗嘱的时候,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 立遗嘱时遗嘱人神智清晰 :因为遗嘱的本质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因此在处分时,遗嘱人必须能完全认识自己的行为。一般情况遗嘱人不会存在问题,但如果立遗嘱时,遗嘱人刚患过类似中风等对神智有影响的疾病,那么家属就要考虑要求医生或鉴定机构为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做个鉴定。
- 书写所有的内容都应无误 :因为一旦内容有误,即使是小的瑕疵(如姓名、身份证号写错),都可能给法官当天遗嘱人神智不清,该份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印象。如再结合其他有关遗嘱人身体状况的证据(如立遗嘱前刚得脑溢血的病历),就可能认为遗嘱无效。因此,遗嘱内所有的内容都不应存在错误。
- 立遗嘱的字迹要清晰 :在诉讼中,对方可以要求法庭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如遗嘱一旦字迹不清,鉴定机构就可能得出无法鉴定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笔迹的结论。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 用录像方式辅助立遗嘱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建议客户在自书遗嘱的同时,采用录像的方式进行辅助。这种方式能够清晰地记录遗嘱人当时的状态,能够让裁判方更加确信该份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将如下内容拍进录像内: 遗嘱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婚姻、生育状况及时间,财产的范围(包括房屋 的坐落),由哪位继承人继承等 。只要在拍摄这些内容时, 遗嘱 人的表现是正常的 ,那么前面的自书遗嘱就很难被认定无效。
- 证人的作用 :虽自书遗嘱的成立并不要求见证人进行鉴证,但从证据效力的角度来看,证人证言也是证明事实的证据之一。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也可在自书遗嘱上签字,必要时接受裁判机构询问,这样遗嘱的效力就相对更加牢固了。 当然,有证人未必也就增加了遗嘱的效力,因为证人有时也会存在记忆偏差,所以遗嘱对于此项证据还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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