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典说法)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22日,甲与乙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80万元,甲通过按揭的方式来购买,合同约定在交付房屋后的365天内为原告办妥商品产权证书以及逾期办证需承担违约金等权利与义务。乙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甲,于2018年1月11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甲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于2021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称涉案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已经办好,并且提出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经赤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甲。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向甲交付涉案房屋后的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扣除客观原因的影响,最迟不能晚于2017年3月27日。而乙公司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乙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1月1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给甲。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涉案最后一笔逾期办证违约金(即2018年1月1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1月11日届满,甲于2021年1月29日才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其所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沉睡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签订合同的双方须特别注意合同约定,权利人应当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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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丨张骞
审校丨谷晓松
编辑丨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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