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快过期了怎么买(经熟人介绍购买)

保险快过期了怎么买(经熟人介绍购买)(1)

案情

原告亲属刘某经其邻居介绍购买了一份面值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激活式保险卡,保期为一年。因刘某家中没有电脑,其本人也不会使用电脑,投保时刘某通过电话将本人的身份证信息告诉了邻居代为激活,但未收到纸质合同,刘某本人对保险内容、保险范围以及免责范围不清楚。保险合同签订15天后,刘某在河道捕鱼时意外死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60000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告知。被告主张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的理由是持卡人在激活保险卡的过程中看到了合同的全部内容以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持卡人填写完合同信息即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即以网页的形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刘某死亡原因系猝死,属于免责条款情形,故不予理赔。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常理来讲,投保人作为普通公民,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知之甚少,这导致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实质是不平等的,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未做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时间。事后说明除非投保人明确认可并同意免责条款继续有效,或者双方重新协商降低保险费,免责条款也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其次,提示的方式只能是书面而不能使口头方式。“足以”引起注意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说明人的自我感觉),一般以投保人作为普通智识人作为标准。提示义务是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未提示不存在明确说明,仅仅提示但是未进行明确说明也不能认为完全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再次,“明确”的形式侧重点不在于书面或口头形式,二者皆可,而在于受领者—投保人能否知悉免责条款的存在与内容、法律后果。即便实践中在保险单中用粗体文字印刷免责条款,或者附送免责条款说明书,或者设计投保人声明一栏,即使这种看似聪明的方法,按照现行保险法,只能认为是提示而不是明确说明,因其不能够让投保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重要性或理解其意义,反而会让法院认为这种形式看不到保险人让投保人明确知晓的主观诚意,效果适得其反。“明确”的履行标准:现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应当以正常人是否能够知晓、理解为标准。

作者:王平平

单位:庆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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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保险快过期了怎么买(经熟人介绍购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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