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有时效规定吗(申请支付令实务操作总结)

申请支付令有时效规定吗(申请支付令实务操作总结)(1)

一、申请支付令条件及管辖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管辖法院: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解读】: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第二、申请支付令条件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具有单方面给付金钱义务的特性;

第三、支付令不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第四、支付令虽属于督促程序,依然需要遵守一般的管辖原则,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

一般管辖原则:债务人是公民,则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所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二、支付令申请时间

1、依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申请支付令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三、支付令申请费用

1、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诉讼费缴纳办法》】

2、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应当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3、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解读】

第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支付令失效: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三、支付令失效的救济: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四、支付令的受理、审查

1、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3、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一十七条】

五、支付令申请被驳回的情形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六、支付令失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2、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2)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3)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解读】

第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第二、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三、支付令失效的后果,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申请人的不明确否定即视为诉讼的原则】

七、支付令效力的特殊情形

1、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2、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解读】

第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四百三十八条

第二、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支付令的效力对请求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单个债务人具有相对独立性,债务关系本身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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