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不护食 小熊猫频繁挪窝惊吓致死

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吹响集结号,被罚没活体动物管理问题将随着案件数量攀升而凸显。如何防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性伤害”,成为摆在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一只大小和猫差不多、红褐色的长尾动物四肢站立,愤怒地抬着头。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派出所民警王安的电脑里存着一只野生小熊猫的照片,它曾和王安有过一天短暂的相处。不幸的是,这只野生小熊猫很快就死亡了。

大熊猫不护食 小熊猫频繁挪窝惊吓致死(1)

图为在高速路口查获的小熊猫,在被拍下这张罚没照片三天后死亡。

  野生动物在被查获后死亡,在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并不鲜见。苏州检察机关梳理了2014年以来的案件情况——全市两级检察院共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377件695人,涉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猎,非法捕捞水产品,走私珍贵动物等罪名,其中约三成涉及活体,大部分为鱼类、螺蛳等水产,少量为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陆生野生动物虽然数量不多,但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并不少,这些难题很多是共性问题。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吹响集结号,活体动物管理问题将随着案件数量攀升而凸显。如何防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性伤害”,是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保护性伤害”

  犯罪嫌疑人黄庆、何力多次通过自行运输或快递方式贩卖活体动物,这只小熊猫正是客户预订的“宠物”。在被查获后,小熊猫连带纸箱被送回斜塘派出所,安置在办案区阴凉的文件柜旁。有人靠近时,这个惊恐的小家伙会暴躁地嘶叫。

  这只特殊的罚没物应该如何管理?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但它与常规涉案财物的关键差别在于——“它是活的”。在王安十多年的从警生涯里,并没有办过罚没国家保护动物的案件,更别提照顾的经验了。

  小熊猫入住派出所时是晚上,已经没法找托管单位。“从四川直运苏州,它该饿了。”王安点开手机,开始研究小熊猫的生活习性,“喜食野果等甜味食物……”王安把削好的苹果片放进纸箱,不一会儿传来沙沙的咀嚼声,小熊猫连吃了两个苹果。

  第二天上午,王安联系苏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转而联系上市林业站,对方为小熊猫联系了托管单位——苏州市上方山森林动物园。

  谁知,入住动物园后,小熊猫的反应更加激烈,一旦有人靠近就十分狂躁。工作人员发现它拒食,想等它情绪稳定后再行体检,但第二天一早,可怜的小家伙已蜷缩一团,毫无反应。

  动物园对小熊猫进行解剖,发现心脏内有积液、心肌出血、肝脏破裂。“这是环境频繁变化后的典型应激症状,符合野生动物被抓捕和长途运输后受到惊吓致死的症状特征。”解剖人员说。在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郑佳俊提醒下,为固定证据,王安对解剖人员制作了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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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案件中查获的另一只小熊猫,当时已怀孕,后被托管到动物园。

  为避免动物死亡风险,也有一些罚没动物的管理采用了“非常之法”。

  2015年,苏州市检察院办理过一起走私珍贵动物案。17只非洲鹦鹉,在出售给宠物店老板徐江时被海关查获。这批鹦鹉为蓝眼凤头鹦鹉及折衷鹦鹉等,其中蓝眼凤头鹦鹉因笼养数目稀少且人工繁殖困难,在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标为“易危”。缉私部门在查处这批鹦鹉后,一时找不到托管单位,为避免因照管不当导致鹦鹉死亡,经层层请示后,他们定了个应急办法。

  “徐江是职业养鸟人,我们在单位专门空出一个配备空调的房间,让他在房间里照顾这批热带鹦鹉,这是个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宜之计,一直坚持到有单位接收。虽然也出现了个体死亡,但整体存活率还是高的。”

  江苏省内环太湖流域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均由姑苏区法院集中统一管辖。姑苏区法院环境资源庭的李丽鲜是小熊猫案的主审法官,办理了大量涉活体动物的案件。她认为,随着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的施行,涉活体野生动物案件势必呈现激增态势,罚没动物管理压力的量级增长可能带来“保护性伤害”的普遍发生。

  司法鉴定面临的现实难题

  司法鉴定是办理野生动物案件的“必选题”,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先托管还是先鉴定、送检还是请专家上门鉴定以及鉴定的野生动物品种和数量、动物死因鉴定等等,都是一个个现实难题。

  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涉案野生动物的鉴定一般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直接查扣后进行。出于固定证据的考虑,公安机关查获动物之后一般是先鉴定再托管,但从查扣到鉴定结果出来需要一个过程,动物因受惊吓或工作人员照管不当等多种原因,极有可能死亡。若先托管再鉴定,一方面托管单位难找,另一方面因同类动物个体差别较小,经救护组织混养后很难排除证据瑕疵。“应当在完成证物功能后,这些动物才进入救护程序,由救护组织来管理。就鉴定来说,我们通常将罚没的所有动物运送至鉴定机构现场鉴定,这样能一次性把证据固定下来。”苏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顾雪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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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东山派出所在一起贩卖野生动物案中罚没了一只陆龟,公安民警特地买来爬宠暖箱供陆龟居住。

  对难饲养的动物,就必须先去找托管单位。“谁先谁后不能去明确规范,但必须以动物安全为核心灵活安排。”顾雪龙表示。

  鉴定的第二个难题是送检方式:是实体运输、拍摄照片视频,还是请专家上门。据了解,动物品类鉴定必须有严格的资质准入,鉴定机构和专家数量较少。江苏省内仅有两家具备鉴定动物类别资质的机构,分别是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两家机构都在南京。“如果所有案件都需要专家上门,不太现实。”王安说。

  姑苏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霞两年前办理过一起非法狩猎案,嫌疑人以网套方式捕捉青蛙125只并置于网袋中。案发时值7月,承办人用警车运送青蛙赴南京鉴定,特地将网袋放在车厢内,开足空调。即便如此,途中青蛙死亡近百只。“这个案件罚没的是黑斑侧褶蛙和金线侧褶蛙,侦查机关也想走简略鉴定程序,但照片和视频鉴定在庭审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当面鉴定是目前最靠谱的办法。”吴霞说。

  “远途送至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的过程中,人力物力耗损、动物应激反应以及成为疫源的概率均大大增加。”王安说。

  于是也有邀请鉴定人员上门鉴定的情况。比如黄庆、何力案中,涉及蜥蜴35条、蟒蛇4条、巨蜥2条、猴子4只、长臂猿2只、海龟4只、小熊猫2只、灰鹦鹉2只……这批国家保护动物数量多、品类杂、保护级别都很高,如果要把这批动物运送到中心鉴定,发生应激反应的可能性很大。后来,专家答应上门鉴定。

  同类动物的识别问题,是鉴定难题的“题眼”。它们个体外观往往差异不大,仅凭照片或视频难以判断“此鸟非彼鸟”“此猴非彼猴”,司法实践中对活体野生动物的照片、视频及随机抽样鉴定的有效性认定不一。

  2019年10月2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许成利用诱鸟器和捕鸟网当工具,捕捉到21只野鸟。携鸟返家途中,他被民警发现,人赃俱获。民警将鸟的照片发至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表示,“鸟类比较特殊,图片或视频易出现羽毛色差及嘴、爪细节特征不清,建议送检”。根据许成介绍的养鸟经验,民警将它们安置在鸟笼内,并给鸟笼盖上黑布。然而,因不适合笼养,鸟当日就开始陆续死亡。第二天,民警将鸟运至鉴定中心后,发现鸟已全部死亡。

  在2017年引发网民热议的深圳鹦鹉案中,二审时律师就曾针对鉴定结果有效性提出质疑。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罚没鹦鹉送往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托管,其后鹦鹉被分类混养后调出进行司法鉴定,辩护人认为被鉴定的鹦鹉存在极大混淆可能。“这里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动物被送去托管混养后,你能证明被鉴定的个体还是送进去的那一个吗?真的很难。”顾雪龙说。

  罚没动物死因鉴定也很复杂。罚没动物死亡常是多因一果,捕捉、运输、罚没、托管均可能造成应激死亡,也不排除动物本身存在慢性疾病、饲养不当或不适合人工饲养等。若死亡原因无法说清,被告人是否应对动物死亡承担责任就值得商榷。在上文提到的小熊猫案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对其死因提出质疑,认为被告人对此不应负直接责任。郑佳俊出具的解剖人员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被法庭采信,法院认为“被告人应对动物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中还存在一个困惑——解剖人员并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他的分析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死因鉴定需要解剖才能完成,专程找专家来进行,在操作上是否现实?郑佳俊说,“虽然这个案件中解剖人员分析意见被采纳,但毕竟是个例。”

  托管的“成本”

  “侦查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普通经济犯罪,这则规定保障了证据的稳定性。对于活体野生动物案件来说,这些动物在办案流程里“停留”的时间,变得“不太可控”。

  司法鉴定后,离案件办结还有相当长的时间。于是托管难题接踵而来,找托管单位难,托管费用也难落实。

  在黄庆、何力跨省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中,民警王安还在黄庆的“客户”家搜出四只活海龟。回程途中,为了找托管单位,王安一连打了十几个电话,“按照嫌疑人交代和我恶补的海龟知识,有三只很可能是玳瑁海龟,海龟都是二级保护动物,但玳瑁在国际濒危目录里是‘极危’,我们不敢带回所里,担心自己养不活!”几经辗转,总算联系到一家持有饲养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私营潜水中心接收海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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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王安将海龟放在收纳箱中,送到潜水中心。

  苏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杨诗文是徐江走私鹦鹉案的公诉人,她清楚地记得海关缉私局民警为鹦鹉托管问题与她讨论多次。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也接到海关缉私局的求助电话。几经协调,鹦鹉终于在经司法鉴定后“入住”了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是一个挂牌在苏州市穹窿山万鸟园的单位,而万鸟园是华东地区唯一的鸟类主题生态旅游景点,养护鸟类非常专业。“一般来说,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只能去两个地方托管:动物园或者野生动物救护站,”杨诗文说。

  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站站长蒋金芳是万鸟园负责人。野生动物救护站并不在万鸟园内,而是建在穹窿山脚下的村落中。“必须把救助的动物和万鸟园完全隔离开,因为这些动物未经过检验检疫,一旦发生病疫,结果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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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内,一只黄蓝金刚鹦鹉正在嗑瓜子,工作人员正在打扫卫生。

  非洲鹦鹉是热带珍稀鸟类,日常需要饲喂专门的奶粉和营养剂。“专用的奶粉要几百块一罐。刚开始,我们和寄养单位说好最后结算费用。鹦鹉是2015年1月下旬送来的,没想到2016年秋天案件才办完,这些鹦鹉才能正常调拨。其间我们咨询上级部门很多次,答复都是等司法机关通知。”2016年9月,案件再审完毕,鹦鹉们正式进入林业部门的调配程序,而此时的饲养费用已高达8万余元。“执法机关也很为难,他们并没有专门的支出立项,后来我们就干脆打申请,省里把剩下的鹦鹉都配给万鸟园了。每年,省林业部门对各市救护站都有固定数额的拨款,用于动物饲料、医药、工作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但是每年救护动物的数量并不是固定的,资金确实有困难。”蒋金芳表示。

  苏州市动物园负责动物托管的工作人员狄敏也有类似顾虑:“动物园的外来动物隔离区,已经‘满员’了。”托管单位每收下一只动物,都存在后续问题,比如动物病死后的归责、有限空间及人力资源调配、寄养经费的落实等等。

  “这类案件常常是跨省作案,或者团伙作案,嫌疑人到案时间很长。哪怕是‘另案处理’,退回侦查、补充证据等也很耗工夫,一个案子办一年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人上诉,时间还得继续。我们等得起,可是动物等不起啊!”顾雪龙说。

  它们该去哪儿

  好不容易案件办完了,可动物们的归宿在哪儿?

  苏州市林业站站长姚新华介绍,“符合放归条件的罚没动物应放归自然,保护动物、重点动物、“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依审批层级来调配到有资质的单位驯养。”以苏州为例,大部分罚没的国家保护动物均来自外地,缺乏在本地放归的自然环境条件,除了少量珍稀动物经申请、调研、审批等程序后被调配至动物园外,大量动物会被调配至有资质的养殖单位,调配后就按照该单位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管理,目前因缺乏个体识别技术,后期难以再次识别和追踪。

  同时,占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比例最高的“三有”动物大多来自当地发生的非法捕猎行为,具备本地放生条件,一般由侦查机关放生,“但放生过程也缺乏统一规范和监管举措。”

  最头疼的是既不符合放生条件,又无单位接收驯养的动物。

  在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站的进门处,有棵香樟树,树下草坪上拴着一只猕猴,以铁链为半径的范围是它的活动区域,当有生人靠近,它会龇牙咧嘴发出嗤嗤声。蒋金芳介绍,这只猕猴已在树下拴了两年多,“树下的草皮都秃了,没有单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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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提的猕猴

  探索和建议

  从野生动物的查扣到鉴定,再到托管、归宿,每个环节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如何解决司法实践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性伤害”?

  郑佳俊建议,在处理此类情况时,

  ▶ 一是办案机关应当和被查获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合适的对接应急机制,保证在办案中查获的重点保护动物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牵头,送往专业的保护场所进行合适的饲养保存。

  ▶ 二是建立快速鉴定的取证保存证据机制,在取证后及时放归。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仅不具备饲养条件,而且还是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将未经防疫筛查的野生动物带至办案机关,可能造成野生动物自带的病毒传染给人类,造成严重的生物安全隐患。野生动物办案周期长,办案单位在执法和办案过程中,应当在查获后及时迅速地送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拍照和拍摄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在取得鉴定后及时联系该动物归属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让其放归大自然。“对于已经死亡的动物及时固定证据,为公诉机关在后续庭审指控上留下足够的证据,保证案件后续处理顺利进行。”

  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付申和公安机关承办人共同想出了应对“人赃并获”活体动物案件的侦查办法。在他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嫌疑人在夜间捕捉121只青蛙,于凌晨4点被巡逻民警抓获。嫌疑人被抓获后,派出所共5名民警出动,其中两人当场控制嫌疑人,两人当面清点青蛙,并逐一拍摄照片,另一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过程虽繁琐,但把工作量排在前面,后期就省事很多。”在和鉴定单位沟通后,民警掌握了取证拍照的技巧,“比如青蛙,腮部往下半厘米处的条纹和背部条纹一定要拍清楚,这两处特征决定它的品种。我们共拍摄了243张取证照片,嫌疑人对取证环节没话讲。”下午3点,照片鉴定完毕,侦查人员又在同步录音录像“加持”下,押解嫌疑人到河边放生青蛙——“落实了证物的去向问题。”

  “侦查人员的这一系列操作堪称同类案件的模板。”王付申评价。

  顾雪龙认为,应当将执法规范化建设辐射到细节,如细化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开展动物取证技能培训、提升全程留痕监督、加强放生动物管理等等,“建议加大野生动物救助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并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协同。”

  据了解,今年初,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建了个野生动物初步鉴定QQ群,各地侦查人员在群内上传罚没动物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初审。该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主管周用武表示,“这个群主要用于提高鉴定效率,筛掉非保护动物,具体鉴定还是来现场的比较多,但很多案件没法将动物全带到现场鉴定,比如我们曾碰到过一个涉及5万只青蛙的案子。”他表示,“抽样鉴定与全面鉴定相结合、照片视频鉴定与实物鉴定相结合的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动物,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涉野生动物案件取证的规范化指导,取证鉴定和保护动物从来都不是悖论,应当推广更科学高效的固证手段。”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杨国栋博士则建议应充分运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开展无损害采样,比如在动物体内取黏膜、鸟类取羽毛等,根据形态鉴定和分子生物学鉴定结合的方式来送检。“鉴定机构应向各地侦查部门授课,帮助提升采样技术,增加司法鉴定效率。”

  今年2月,由姑苏区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李丽鲜审判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法庭邀请杨国栋博士作为辅助人出庭,对该案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专业评估,“环境类案件的环境损害鉴定引入了专家评估机制,动物鉴定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李丽鲜认为,“可以建立各地野生动物专家库,探索专家出庭制度,采信专家意见。”

  李丽鲜表示,“司法机关应动态掌握动物托管及处置状态,提高案件诉讼效率,加强和托管单位的信息互通,以减少动物在司法流程中的滞留时间。对活体动物死亡情况也应当逐环节监督留痕,这会直接影响量刑。”

  对于野生动物归宿,杨国栋建议,“可以探索在动物鉴定后植入跟踪芯片,在完成标识化处理后立即分流处置,这样后续监管的可行性就很高,也能大幅提升动物存活率,对放生动物来说,此举有利于跟踪其种群,便于开展生态修复评估及相关研究。还可以引入公益组织参与救护和后续监管。”

  姚新华表示,“建议对涉案动物引入个体识别技术,方便执法部门对动物情况开展后续跟踪,例如:鸟类环志、兽类注射芯片等。”

  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认为,“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野生动物犯罪,建议法律修改时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放宽,通过设立考验期,促使犯罪分子发挥专业技能提供志愿服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起到双赢多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惩治犯罪回到‘保护动物’的本义。”

  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宏华说,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建议:

  ▶ 探索扩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范围,解决野生动物鉴定难问题,以减少长途运输对野生动物的二次伤害;

  ▶ 司法机关应当强化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探索办案绿色通道,解决司法办案中野生动物的托管、去向等问题;

  ▶ 针对现有野生动物托管部门经费紧张的问题,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整合社会力量,与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必要时接受社会捐赠,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体系,切实将野生动物保护落到实处。

  记者了解到,江苏多地已经行动起来。今年2月,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工作意见》,商定对相关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以交流经验、研讨案例,共同提高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3月20日,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会签了文件,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制,配强各区、县救护站人员、物资,不断提升收容救护能力;办案机关要跟踪关注涉案野生动物的最终去向、后续存活情况等。

(来源“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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