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房地产的主体与土地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之后,相关部门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报建,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应当怎么办?如何维权?
湖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零几年就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了一块儿房地产开发用地,但是在报建的时候,相关部门就一直以手续不全为由推脱不让建房。该开发商后来了解到这块儿土地的总体规划上已经发生了改变,已经不适宜再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导致一直到今天都无法正常地开发建设。企业主问:如何维权?下一步应当怎么办?
该案件所揭示的是典型的行政协议违约。行政协议违约虽然叫违约,但是和民事上的违约是两码事儿。民事上的违约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违法。违法在行政协议上的违约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主观原因引起的违约,比如说因为领导换届、因为自己的职能调整、因为相关部门的权限调整等等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原因,导致土地出让协议无法得到正确履行的或顺利履行的,这类的相关部门应当解除协议,并且予以补偿或者履行协议。如果能履行的,继续履行,履行协议进行赔偿;如果不能履行的,应当解除并进行赔偿。比较常见的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该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这类常见于规划调整,比如说不能达到“三通一平”,比如说有个压线,比如说有道路的规划等各类的原因,导致土地不能报建,不能正常建设的都属于公共利益的原因。
另外,还有一些是因为上访,比如钉子户上访等等,打官司等等这些纠纷,以及原来拆迁户没有搬走等等这些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国土部2012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这些都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对于这类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有以下几个处理方式:
第一,改变规划,把规划调整成原来合同约定的样子。规划一般是做不到的,很少能做到。
第二,置换土地,赔偿损失。
第三,收回土地给予补偿和赔偿。
无论如何都是相关部门应当主动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很多这样的典型案例,我们手里这种典型案例更多一些。所以,各位企业主真的遇到了这类情况,相关部门该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不履行,一定不要再等、靠、拖,否则只会让您的损失加大,一定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一定通过诉讼,也有可能通过非诉来解决。我们很多案件都是通过非诉来解决的。
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一定要准确的定性,不要去走民事诉讼,有现实的案子太多了,损失达十几个亿,几十个亿的案子很多,几乎每个礼拜都会有做错了,来问我们律师说找了当地律师走的民事诉讼,要求他履约,结果法院说人规划调整无法履约,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把土地出让金退给你,虽然土地的价值翻了几十倍,但是不好意思,我把土地出让金退给你,然后把相关的利息给你。
有的企业主在我们的办公室坐着大哭,说损失了19个亿,就是因为打错了,后来其实他也知道是打错了。一定要注意,这类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得非常清楚。自然资源的出让这类的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一定要注意啊。行政协议千万不能打错,因为行政协议依据的是《行政法》,《行政法》大多是保护行政相对于约束行政机关的,而民事协议依据的是合同法,是双方平等的保护,不会单独保护你。如果平等的保护,就意味着咱们受到的保护和相关部门受到的保护是一样的,但是你们的权利又不对等,尤其在证据的搜集方面,权力的方面,信息的获取方面,甚至证据的制作方面,行政主体相关部门有天然的优势,你根本比不过,你凭什么赢?所以,一定要定性准确。
第二,一定要尽量多的搜集证据,越多越好。第三,尽量多地找到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典型案例。第四,要制定一个正确的、整体的、全面的维权方案。怎么告?告谁?告不告?凭什么告?依据什么告?为什么告?一定要弄清楚。这就要求咱们企业主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进行咨询。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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