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内容 民法典平民解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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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内容 民法典平民解读法人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解读:法人这个词是最近几百年才有的,以前农耕时代就是小作坊,顶多来个字号,一般都理解为公司,除了公司还要各类组织,这个法条的意思重点在于,一个单位一个组织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把他看成一个人,隐身出来的法条就会很多,公司法的一切法条最基础的就是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于股东,放到公司里的钱入了投资款后就不能轻易取出来了。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条就是告诉你得有什么条件成立,不能租个门脸,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得注册,得受人监督。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解读:这条关键是时间点,欠了一屁股账的法人,注销了就算结束了,再挨告,就只能起诉那些股东了,因为法人已经没了。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全部财产就是告诉你我没钱了,也不用还了,要不破产,要不找股东。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一个公司很多人,对外都说我是老总,听谁的,容易乱,所以发明一个概念,公示出来,法定代表人,就听他的,但也比较危险,法定代表人瞎胡闹怎么办,没办法,因为公示出来的,你们自己选出来的,风险就要承担,但对内部,可以追责。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注意是职务行为,非职务行为公司不用赔钱。所以找人做法定代表人最好别外雇,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里弄一个,不过也没有限制说不能用外人。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解读:跨地域经营太常见了,因为各个省对税收都有政策,所以一般都在有税收政策的什么产业园注册,然后全国跑。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解读:股东换人了,财务负责人换人了,法定代表人换人了等等,不变更就继续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以前的法定代表人被开除了,结果没来得及变更,他又到处骗钱,那你公司就得担着,所以有事赶紧的,别拖着。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解读:一般就是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其他特殊行业的可能还有别的许可证,那就去那个发你特殊的许可证的单位去变更一下。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一家变两家时,以前对外有债务的,可以约定谁承担,但只是对内有用,外部效力还是连带,因为很可能把债务都给一家,对外人来讲不公平。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一个单位结束的方式就是这几种,不过现在工商注销越来越方便了,需要玩法律的情况就越来越多了。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工商注销的时候有很多选项,由来就是这。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解读:关门了之前得算算赚钱了还是亏钱了,赚钱了怎么分,亏钱了怎么还债。但一般工商注销都让你签一个承诺书,承诺不欠钱,然后就给你注销了,但责任可就是你担着了,明明知道欠钱,但还承诺不欠钱注销的,算不算故意隐瞒真相,逃避债务,构成诈骗罪呢?哈哈应该不够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解读:破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等,很多特别法规定的就按照人家的规定,一般情况就按照公司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解读:最后处理的包括,钱和物,还有欠款。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解读:破产这种情况说明资不抵债,而且个人的财产都够呛还的上,不过有很多破产后还很快活的人,这就是律师的罪恶来源,哈哈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解读:总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反正就是为了控制风险,发明的这堆公司,门道太多了。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解读:这种情况一般针对的是上市公司,有时候招股之后没人买你股份,那就上市失败,该退钱退钱,该找谁要就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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