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古树樟树被毁如何补偿(为赶工期砍了8棵樟树)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7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梁晨)“马上就要降温下雨了,这些新种植的樱花是第一次开花。”3月16日上午10点,赶在这场“倒春寒”的前一天,长江日报记者跟随青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专程来到天兴洲长江大桥的桥南公园,实地查看一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的异地复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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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兴洲长江大桥下的公园栽种的樱花树。 记者耿珊珊 摄

在青山区沿江大道和建设九路的交叉口,有一处50平方米左右的绿地,上面栽了30多棵树,中间的大树枝叶繁茂,最外围的一圈全部是樱花树,围成了一个三角形,远远望去,绽放的粉色樱花就像一条丝带,在微风中摇曳生姿。“这里本来是没有樱花树的。”检察官吴申申介绍,“这是我们在立案办理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对当事人破坏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修复生态环境,专门在这里补植了24株樱花树。”

2021年3月至4月,湖北某劳务公司的代理人刘某在既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也未取得移栽或砍伐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施工现场先后砍伐了8棵樟树。刘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城市绿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刘某坦言,当时就是为了抢工期,才擅自决定砍伐树木,抱有侥幸心理。“我认罪认罚,愿意修复自然环境。”据专业机构评估,这8棵樟树的胸径均在30厘米以上,其中2棵樟树胸径达46厘米,6棵樟树高度在10米以上。这些被损毁的樟树市场价值高达6万余元。

2021年11月,青山区检察院对刘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刑事立案。因刘某系初次犯罪,且表示积极主动进行苗木赔偿,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检察机关对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刘某未对遭到破坏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采取修复措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2022年9月,青山区检察院对刘某民事公益诉讼案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经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以调解结案,因施工现场已经不具备修复条件,应根据苗木价值、生长周期和生态价值最终确定修复方案:刘某在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异地修复,在天兴洲长江大桥桥南公园补种24棵樱花树。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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