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国十五年而亡(大秦帝国十五年而亡)

秦十五年而亡,纵使在历史舞台上,却留下深刻的烙印。数千年来,秦速亡之因与秦始皇的是非功过都是史学界中千古不衰的话题,而学者们对始皇帝的评价也是久经起落,但总括而言,“暴政亡秦”的认知至今在史学界中仍是根深蒂固。不少学者依然视始皇为暴君,认为秦亡汉兴是“顺民心者昌,逆民心者亡”的历史必然性。不过其实有没有可能所谓的“暴政”其实内有乾坤?

大秦帝国十五年而亡(大秦帝国十五年而亡)(1)

传统史料中,汉代儒生对秦始皇的批评普遍集中在“严刑峻法”。比如陆贾在中就有指出始皇帝仁义不施,以至于“举措暴众”,但其实汉初对秦始皇的批评并不能尽信。因为汉儒对秦的否定很多时候是带有政治目的, 即带有明显骂秦颂汉的色彩。当中可以看出贾谊忽略了时代背景及现实考量,仅从儒家“仁义”的角度出发去批评秦朝。除了是崇儒抑法外,也颇有站于道德高地责人之嫌,所以不管是评价中的意识形态还是情感因素都为史实本身笼上迷雾。事实上,秦法虽严,但还是有迹可寻的。

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秦法的刑罚体系能大体归纳为生命刑、族刑及肉刑。秦朝的重刑主义通常是轻罪重刑,偷一头羊可能就要坐一年的牢饭。不过这处罚不能说是苛刻,因为在秦朝一头牛羊的价钱就已经等同现今一辆卡车了。就连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偷羊也是要被吊死的。另外, 秦法的另一特征就是是牵连甚广。例如五人共盗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有见及此,正常人都会忍不住斥责秦法。然而,在《汉书.刑法志》有提及过中国肉刑其实始于夏、商、周的三典五刑之说,即是说严苛的秦法其实是萌芽于奴隶制社会的,而肉刑当中的墨、劓、刖刑和宫刑甚至沿用到汉文帝时期。所以说,如果我们没有批评汉法之严苛,就不该随意指摘秦法。不过秦国刑罚的野蛮性还是有据可依的,只因秦朝惯于把两至三种刑罚叠起来用,而不同的刑罚组合便一下子为秦法添上后世所言的残酷色彩。

很多人把焚书和坑儒相提并论,但其实焚书与坑儒是两件独立历史事件。焚书是控制舆论及思想控制的手段,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坑儒更多是事件偶然性,需要一定诱因。大家有想过焚书坑儒坑杀的真的是儒生吗?

大秦帝国十五年而亡(大秦帝国十五年而亡)(2)

焚书坑儒一事始于当时以侯生、卢生、韩众等为首的方士们寻找仙人无果,因怕始王怒火而开始逃亡。只是方士们逃亡失败,并因反责始皇为人“刚戾自用”和“贪于权势”而引来秦始皇的追究。因此,被坑杀的对象理应是方士, 而非莘莘学子。只是在汉朝着书而成的《秦始皇本纪》却把方士变成了“文学方术士”,而把“文学”作为修饰语,大有隐晦强调方士的另一种身份——博学善文的儒学之士。

后来,“文学方术士”在下半段更直接改成“诸生”,甚至连扶苏也以“诸生皆诵法孔子”为由替方士们求情。从上可观,被害者中方士的奸狡成份逐渐被淡化,反倒更贴近儒生无辜的形象。直到如今,始皇坑杀的是方士还是儒生众说纷纭。若是前者,作为老百姓被骗,也会嚎哭耍泼;那么作为千古一帝,坑屠方士还是可理解的。加上,始皇坑儒的原意是“以惩后”,而非学士们习儒。换句话说,如果始皇的本意是“坑儒”,那扶苏就不可能以“习儒”为由去求情。

如其说始皇帝坑儒,比较贴切的是坑杀成份不佳的读书人,或是政见不合者。确实不是满腹经论就等同于志存高远,胸怀苍生。就如秦桧久居相位十七年,虽饱读诗书,却并没有恩济天下的想法。不但为人奸诈,更常结党营私。而侯生等人贪生怕死,对于儒学更只是习得皮毛,故此坑儒行为背后的道德争议点很多。

再论,《剑桥中国秦汉史》有提及比起焚书,秦朝儒学教材损失更多是因为战乱。焚书实际损失未有想像中之多除了是因为从伏生成功藏书于壁一事便可知秦朝的执法力度有限外,还因为秦代的博士都积极参与教学,比如而《礼记》中的《经解》、《学记》等篇章就是在秦朝完成的作品。

大秦帝国十五年而亡(大秦帝国十五年而亡)(3)

“残暴”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概念,在不同阶级、角度都能有不同的定义。在六国没落的贵族看来,他们失去社会特权,从不劳而获到自食其力,那么对于他们来说秦政必然是邪恶残暴的;但在关中农民看,秦政解放生产力,使关中农业富庶,那么秦政未必然是恶贯满盈。在阶级社会中,人们会歌颂反压迫的英雄行为,但我们也不能忽视陈胜吴广的揭竿起义并非传统意义的农民起义。

它更像秦统一战争后的一种延续形式,除了因为陈胜本身就不是农民,他的口号“大楚兴”更不是为了解放农民。本质上他自立为王后,社会还是回到六国鼎立的情况,所以要说揭竿起义是反暴政的体现,倒不如说是分裂政权到皇权专制的一个过渡阶段。因为汉朝学者耳儒目染之下,大家对秦朝“暴政”之名都深信不疑,但实际上当中难免有被夸大的成份。秦政中不免有野蛮与残忍性,但仍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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