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定罪标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一家高科技企业接匿名举报,其公司商业秘密遭员工窃取,并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制造与公司一模一样的产品,然后在多地区展开销售。接举报后,该企业负责人立即向警方报案。日前,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该案成为我市“侵犯商业秘密有罪判决”第一案。
窃密
2017年,一家位于北辰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某机械公司接匿名举报称,该公司商业秘密遭公司员工窃取。接到举报后,该公司立即向警方报案。警方接报后遂立案侦查。经查,窃密者是该公司过去的员工。被告人孙某在被抓获后交代,他于2005年入职某机械公司,2012年担任生产小组长。孙某所在的生产小组,主要生产智能机械设备的弯曲设备和焊接设备。公司对这两个部件的生产技术和图纸都采取了保密措施,孙某与单位也签订过保密协议。孙某于2017年7月辞职后,公司按月向孙某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费。但孙某早在2016年就打算做钢筋加工业务,并让胡某在山东注册成立了一家机械公司,同时安排胡某在天津公司工作,其目的就是让胡某熟悉设备情况。
被抓
2017年二三月间,孙某组织胡某、刘某、付某、张某、王某等人商议做弯曲设备,称自己掌握工艺流程和技术。2017年7月,孙某从公司离职后,于同年8月在山东继续生产弯曲设备。生产出来的设备被销售到了宁夏、河南、山东、浙江等地。
掌握孙某等人的犯罪情况后,警方将孙某等人抓获归案。后该案移送北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孙跃文和警方一起掌握了侵权产品的核心部件来源、侵权产品的销售去向,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所生产的设备属于商业秘密的书证等证据,完善了证据链条及证据体系。认定6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10台,非法经营数额130余万元。给被害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审查起诉中,检察官讯问与教育同时进行,6名犯罪嫌疑人均签署了认罪具结书。
判刑
日前,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阶段,6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且认可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结合案情对6名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定罪、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最后陈述中,6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尽量赔偿企业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后6名被告均被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犯孙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均获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说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发,严重损害企业知识产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合理机制,进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法治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内部员工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如遇法律纠纷,要注重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漫画:孟宪东
文稿:张家民 陶强 陈简轩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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