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可以要求公司调动吗(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而调动工作岗位)

女职工怀孕后行动不便,企业可否调动其工作岗位,笔者认为需要区分对待如果确实不适应工作的,可以减轻工作;如果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或对胎儿成长不利的,可以调动工作岗位;或者双方经协商调动工作岗位也可以,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女职工怀孕可以要求公司调动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女职工怀孕可以要求公司调动吗(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而调动工作岗位)

女职工怀孕可以要求公司调动吗

女职工怀孕后行动不便,企业可否调动其工作岗位,笔者认为需要区分对待。如果确实不适应工作的,可以减轻工作;如果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或对胎儿成长不利的,可以调动工作岗位;或者双方经协商调动工作岗位也可以。

1、不得安排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仅如此,对于哺乳期女职工而言,企业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企业可以因怀孕女职工的身体不便对其工作岗位作出调整,调整时候坚持的原则是尽量从事原工作、降低工作强度或工作量,但不能将怀孕女职工调到其他岗位或降低职务、级别等。更不能借减轻怀孕女职工工作量而逼人辞职,如网曝江苏某公司将一名怀孕女经理调到单位厕所门口当卫生监理,统计单位员工每天上厕所次数和时间,这种调动工作就明显带有侮辱人的性质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怀孕女职工提出调整岗位、减轻工作强度的,应当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让医生写明孕期紧急事项等。

2、对从事孕期禁忌的岗位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对于女职工从事孕期紧急事项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调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

4、禁止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动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理解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虽然企业有用工自主管理权,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不能胜任工作)、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简介:作者邹飞律师。本文为作者创作,写作时也参考过其他知名律师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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