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说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4个构成(重点说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4个构成)

重点说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4个构成(重点说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4个构成)(1)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时指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

《会计法》于1985年颁布,1993年、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修订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其立法宗旨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该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 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并对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是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

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会计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云南省会计条例》于1997年1月14日制定通过,并于2004年7月30日进行了修订。

此外,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也可制定会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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