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和鲍某明是什么关系(鲍某明成为全网公敌韩红发声)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鲍某明是一位资深的法律人士,十多年前就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他善于研究法律,并懂得钻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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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侵养女一案件中,鲍某明有两处明显钻法律空子的情况。

01 领养了女孩子星星,并在3个月之后、对方刚满14周岁时,才实施第一次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年满十四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

这一点,无疑是大大解脱了鲍某明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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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女孩星星14周岁时,对性侵并没有概念,也就记不起是否自愿或者不自愿,只记得当初很难受、很痛苦。

她甚至只能在百度查询“疼痛的原因”。然后听从医生奶奶的指导,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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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明就这样,利用法律空子、利用当事人懵懂无知,一步步事实罪行。

02 鲍某明对女孩的母亲说,是领养关系,愿意成为孩子的养父,还在办理领养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收养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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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明43岁时收养该女孩,年龄差仅为29岁,也违反了法律条文里必须相差40岁以上的规定。

鲍某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多次否认两人的收养关系,她自己从未和对方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自己是对受害女孩最好的人”,并称之为“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

他还一再强调,领养时从未办理过收养手续,自己也不会触犯法律底线。

这就是鲍某明,嘴上说着领养,如今还拿法律当挡箭牌。

03 表面光鲜亮丽,众多光环加身,内心却变态扭曲。

鲍某明很会包装自己,他本身有一系列的名衔。曾驻美国纽约和加州工作近十年,曾任美国思科、美国新闻集团、香港南华集团等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

他通过了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美国律师执照,并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

回国后,出任两家上市公司的高管,还担任国内一所法学院的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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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的外表,也掩盖不住丑恶内心。

鲍某明还深谙洗脑,受害女孩的抵触情绪,总是被一套说辞包围和瓦解。

不谙世事的受害女孩有了抵触情绪,鲍某明连哄带吓,无所不用其极。

比如,他一开始说:“我们做的事是很正常的,电影里大家都这么做。”后来说,“你不能把我们的秘密说出去,说出去你就不干净了,所有人都会讨厌你。”最后说,“这个世界上,只有我是对你最好的人。别人都是坏人,都想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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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一次看见内心如此变态,如此扭曲的人!

04 韩红:鲍毓明是吧,你等着。我是韩红,你记着。

一个人的声音很微弱,一群人的声音是力量。笔者能力有限,也会在自媒体上为受害人发声。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被转发,让更多的人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美国法官休尼特有一句名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鲍毓明的下场还能好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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