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广东省禁止堂食(广西曝光10批问题食品)

4月广东省禁止堂食(广西曝光10批问题食品)(1)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包括粮食加工品、方便食品、饮料、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9大类食品,共计764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754批次,不合格10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桂林市恒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广西壮姑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琅东一分店经营销售的桂恒昌紫薯杂粮船家米饼(300克/袋),菌落总数(实测值:2.6×104;1.4×104;1.3×104;1.6×104;2.0×104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南宁市佳家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南宁市青秀区怡佳花园小区桂鲜锋便利店经营销售的八桂佳家圆食用木薯淀粉(150g/袋),菌落总数(实测值:5.3×104;4.0×104;3.8×104;4.2×104;3.7×104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虽然它不是致病菌指标,但能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中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会破坏食物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 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3.马山县金伦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隆安县城厢镇金龙街润泽源水业经营销售的金伦山泉包装饮用水(18.9),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0,510,0,0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结果均为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还可能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铜绿假单胞菌是革兰氏阴性需氧杆菌,当机体免疫功能受损或缺陷时,可引起严重的甚至是致死性的感染。铜绿假单胞菌最常见于医院内环境之中,从医院内许多器皿和溶液(防腐溶液)、导尿器械、眼科用的荧光素和接触镜片用的溶液、盐水、青霉素G溶液、普鲁卡因溶液、实验室用水、空气冷却系统、镊子、注射器、体温表、人工呼吸机等均成检出此菌,并通过不同的途径将细菌传播给病人。铜绿假单胞菌引起的机体感染有:呼吸道感染,败血症,尿路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耳、乳突及鼻窦旁感染,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消化道感染,心内膜炎,眼部感染,骨关节感染。全身急性感染患者,预后多较差。

4.桂林万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桂林市环城西一路联达广场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月皇山核桃浓香黑芝麻糊(508克 15小袋/袋),大肠菌群(实测值:<10;25;69;60;15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CFU/g,M=1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的样品均未检出致病菌,结合居民膳食结构、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健康风险较低,但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最多允许有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在10~100CFU/g之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冲调类方便食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最多允许有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在10~100CFU/g之间。糕点、方便食品各1批次样品大肠菌群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到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总体来说,食品中大肠菌群含量超标,容易引发肠道外感染,如果大肠杆菌离开肠道后,很容易引发尿道炎,膀胱炎等症状,还会引起腹膜炎,胆囊炎,阑尾炎等症状,如果是有大面积受伤的人,还有可能会感染败血症。大肠杆菌还会引起各种腹泻,一般会持续两到三天,如果体质较弱,还会延长较长时间。

5.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西区市场黄坚平鱼摊经营销售的罗非鱼,氯霉素(实测值:0.88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6.广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海新城吾悦广场分公司经营销售的草鱼,氯霉素(实测值:0.85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鸡肉中检出氯霉素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淡水鱼中检出氯霉素,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为了防治鱼类病害,或预防运输或经营过程中的鱼类染病死亡,违规使用氯霉素。

7.陆川县温泉镇新洲中路百汇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13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于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鱼的皮和肉中恩诺沙星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家禽的产蛋期禁用。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可能是在养殖过程用药但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或运输销售过程中过量使用导致药物残留量超标;而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可能是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恩诺沙星在其体内残留,进而在鸡蛋中检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药物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恩诺沙星是一种微黄色或淡黄色结晶性粉末,味苦,不溶于水,被国家指定为动物专用药。由于可以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恩诺沙星被广泛应用于畜牧、水产等养殖业中,包括在鸡、鸭、鹅、猪、牛、羊、鱼、虾、蟹等养殖中的疾病防治。作为广谱杀菌药,恩诺沙星对支原体有特效,堪称“杀菌能手”。具体说来,它对大肠杆菌、克雷白杆菌、沙门氏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嗜血杆菌、多杀性巴氏杆菌、溶血性巴氏杆菌、金葡菌、链球菌等都有杀菌效用。恩诺沙星可作为动物用药品,在动物体内半衰期长,有良好组织分布性,属于广效性抑菌剂,对于革兰氏阳性菌、阴性菌及霉形体具有抑菌作用,曾被使用于养殖鱼类弧菌症及大肠杆菌症疾病的控制。虽然恩诺沙星具有如此广泛的作用和良好的疗效,但如果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将给人体带来诸多危害。专家指出,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如果人类长期食用含有喹诺酮类药物的动物性食品,容易诱导耐药性的传递,从而影响该类药物对人的临床疗效。

8.岑溪市岑城镇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河粉(调制鲜湿米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4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米粉制品样品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一般而言,脱氢乙酸对人体危害要根据食用量而定,由于脱氢乙酸通常属于防腐剂,主要是添加在食品当中,少量食用并不会对身体产生太大的危害。但是,如果过量食用,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中枢神经系统中毒等危害。

9.平南县国瑞酒店餐饮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76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以AI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油炸面制品(自制)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在符合安全标准使用的情况下,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能力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骨质疏松,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铝在体内蓄积和进行性的生理作用,还可能引起脑病、骨病、肾病,以及非缺铁性贫血等疾病。铝也会对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引起人体免疫力下降等。

10.桂林市临桂桂康酒业生产、荔浦县新新百姓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桂源瑶家三花酒(500ml/瓶 53%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57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属于非营养型合成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甜蜜素,无臭、味甜,为无营养甜味剂。加热后略有苦味。分解温度约280℃,不发生焦糖化反应。酸性环境下略有分解,碱性时稳定。其浓度大于0.4%时带苦味,溶于亚硝酸盐、亚硫酸盐含量高的水中,产生石油或橡胶样的气味。具有非吸湿性,不支持霉菌或其他细菌生长。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甜蜜素”属于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作为甜味剂,其使用范围为: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水果罐头、腐乳类、饼干、复合调味料、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配制酒、果冻的最大使用量为0.65g/kg;果酱、蜜饯凉果、腌渍的蔬菜、熟制豆类最大使用量为1.0g/kg;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最大使用量为1.2g/kg;面包、糕点最大使用量为1.6g/kg;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最大使用量为6.0g/kg;凉果类、话化类、果糕类最大使用量为8.0g/kg。另外,糖尿病患者、肥胖者可用其代替糖。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甜蜜素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11mg/kgbw。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体重60kg的成年人来说,即使每天都吃到甜蜜素,只要其每天摄入量不超过660mg,就不会给人体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而且由于甜蜜素的甜度很大,一般情况下也很难通过正常的日常饮食达到有害摄入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角度,甜蜜素是有充分的风险评估结果的,正常的使用量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甜蜜素作为我国的合法添加剂,在酒类产品中只能用于配制酒,配制酒又称调制酒,是一种混合的酒品。如果在白酒中使用甜蜜素,就属于超范围添加,是一种违规行为。与配制酒不同,白酒是按照传统的工艺生产的,要求不允许加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外来物质,如香精、香料,包括甜蜜素在内的各种甜味剂都是不允许添加的。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白酒是不允许添加甜蜜素的。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要求相关问题食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即,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最后,号召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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