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卫生系统职称改革(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省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国家人社部、卫健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和专业能力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龙江行动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着眼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把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共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各类别职称对应级别资格名称如下表。

江苏省关于卫生系统职称改革(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

2.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规定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高级职称专业设置,由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统一确定,并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做好与医学教育的有序衔接。

(二)完善评价标准

4.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探索将患者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纳入考核范畴,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负面清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5.科学设置评价条件。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鼓励发表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检查指南、指导原则、质量技术分析报告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价值。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6.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参加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且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高一级别职称。

7.实行省、市(地)标准与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分为“通用”和“基层”两类。具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市(地)和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8.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参加全国统一设置的专业考试,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可结合实际划定省内合格标准,合格成绩在省内有效;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考评结合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12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初级、中级职称继续实行认定、评审的评价方式,副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评审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9.积极推进分类评价。对临床医学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突出评价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对护理和医技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力。对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发现风险隐患、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学术研究创新等方面的能力。

10.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执行相同的条件标准,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享有同等待遇。在省内从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11.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衔接培养使用

12.促进评聘有序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加考试和评审人员数量。

1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内部岗位统筹时,适当向临床一线、公共卫生等岗位倾斜。

14.激发单位内部活力。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根据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和排名,在岗位聘用中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破除“论资排辈”“只上不下”现象,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

(五)向基层一线倾斜

15.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通过后直接聘任、兑现待遇。对于长期在基层服务、专业能力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聘。

16.改进评价方式。持续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在县(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单独设立卫生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在农村基层一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在基层一线定向使用。

17.落实服务基层制度。继续实施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下支援政策,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边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8.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在赋予市(地)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一步扩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范围,并按规定履行评审委员会和评价标准核准备案程序。

19.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职业道德好、学术造诣深、工作能力强、熟悉职称政策、热心评审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医疗卫生专家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定期调整更新评审专家,对履职不力、工作失职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探索不同地区、单位之间的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和权威性。

20.推动完善行业管理。省人社厅会同省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列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地)和省直具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分别经市(地)人社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其中有附属医院的本科院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直接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单独制定的评价标准分别报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备案。

21.加强全过程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落实评审回避、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综合管理,卫生健康、药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地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思想引导工作,动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掌握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

1.黑龙江省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2.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通用)

3.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

4.黑龙江省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江苏省关于卫生系统职称改革(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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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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