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数字内容汇总)

重要的百分比:

1、有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无效应该返还。

2、企业所得税率: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适用税率为 20%。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综合所得适用 3%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 5%至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不得超过 80 万。

5、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7、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 400 吨,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 30%,拆除废弃物 40%,碎石土石方再利用率大于 50%。

8、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

9、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投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

1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重要的有效期: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转移自交付生效。

3、保险期限:先发制人,不能越界。

4、施工企业资质:5 年,前 3 月申请延期,1 月内办变更手续,变更过后 15 日内备案。

5、建造师证书印章有效期:3 年,期满 30 天前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 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

7、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开始,事先招标人规定,可以加长。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招标人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11、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2、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1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在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应该退还投标保证金。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含 5 人),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1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为行政处罚作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为 6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

16、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17、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18、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 6 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9、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m。

20、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前3个月申请延期,10天办理变更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1、意外伤害险:保的是施工过程,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2、保修期:防水 5 年,管线 2 年,供热 2 采暖、供冷期,地基和基础设施和主体合理使用年限。

23、缺陷责任期:一般一年,不超两年。

24、安全事故补报的要求一般事故:30 日内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 日内补报。

25、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6、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式两份,1 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 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28、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29、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30、诉讼时效:普通 3 年,国际买卖 4 年,海上 1 年,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不保护。

3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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