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民法代表制度2权利滥用)
一是代理权滥用
委托代理,一旦成立,代理人得亲自上,法律代理(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代理人不能擅自再委托,善意行使代理权。不善意就是代理要滥用,即权力滥用。代理权滥用第一种就是自己代理。即让代理人买商家东西,结果代理买自己东西。因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道德风险。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一身兼二职)指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一仆二主,即一方卖的代理也是另一方买的代理),不善意地行使了代理权,予以禁止。但买卖双方追认或同意的除外。民事诉讼程序上,诉辩双方必须分离。不可能,即是原告的代理律师,也是被告的代理律师。理论上可以双方代理,但在诉讼程序上不能是诉辩双方是同一人。诉辩双方是有冲突的。
恶意串通三要件,互相勾结、谋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无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是(被)代理人身份
代理人的双方,被代理人不一定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简例,代理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行打官司。代理人就不一定就是自然人,代理人也是只要是民事主体就行。自然人当代理人,法人(卖房子的公司)也可以当代理人。公司代销的商事代理。民事代理更很常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也能当代理人。代理权授予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授予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其是无意义的,因为其的行为是无效。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行,就可以授予限制民事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皆行。
三是职务代理。
比如销售部的经理去签定销售合同,其职务本身就代表了这个权限,不用再出具专门的代理委托书。
本质在于“职务”上,是职务行为。主要是商事问题。公司内部有职能机构,公司机关(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业务执行辅助机关),业务执行辅助机关下设各职能机构(其仅是日常办公机构),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力资源、财务、法务、市场等部门),各部门职权是基本固定的。最基本能决定资金的也是业务执行辅助机构的总经理才行。市场部有总监、副总监、员工和实习生(临时工)。
银行分行的各分行都是代理人,行长、副行长、大堂经理、业务总监,统统代理人。内部都有规定的权限,总监、副总监、员工的合同最多多少万。如果准备签字5亿,支行副行长居然同意并签定了,这就属于有效。也许其副行长没有内部权限,但是“内外有别”,内部是内部的问题,不是影响与外部的问题。内部问题不影响到外部。
职务代理商事制度,如要公司还款,其员工肯定没权益,就算其签定了保证合同,也是效力待定。只有能决定钱的才有权限,但是具体多少就是其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再说职务商事制度知道职务有决定权,但是各公司的管理权限肯定是不一样的哈)。所以副行长有决定贷款权限,但多少外人基本也不知道吧,所以合同有效。但是一个普通员工,肯定不能随便代表公司,这个是制度规定的,如果代表了就效力待定,由其公司进行追认或否认。
四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商事制度,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
甲公司(被代理人)经理肖某(代理人,也叫行为人)被开除了,肖某与乙公司(第三人,也叫相对人)长期签定购销合同。由于长期的合作,职务上得到确认,不需要委托合同。
后来肖某被开除了,乙公司也不知,就如往常一样签定了合同。乙公司想与甲公司交易而不是肖某,甲公司有履行能力,肖肯定没履行能力。
乙公司(相对人)肯定主张肖某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结果是想让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与肖某的合同的履行。
“表见”的意思就是商事外观主义,要效力。就必须主客观相结合。
主观上,一是善意,不知情、不了解(乙不知甲开除了肖某),二是无过失,即要证明对肖某进行了合理审查(正常情况审查的都是授权委托书),并发现无问题。因为肖某有长期与乙公司的合同交易签定的习惯,可能并不需要授权委托书,
客观上,一是要相对人看到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可以授权委托书,也可以介绍信,也可能是盖有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甲公司肯定说是无权代理,因为肖某已被开除。肖某被开除可能会不开心,还以甲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基本会损甲公司利益进行报复。
乙公司无审查,由于经常,但因肖某离职,还签定了,肯定是省了中间审查或审查不细,比如没看到职务相关资料,没有委托代理书,没有介绍信等,所以就是无权代理。
最后,表见代理是意外,很少有情况是构成表见代理。只有这种情况才能构成表见代理,一是主观的善意,二是无过失(无过失就很难,就应当正规审查,审查没问题才算)。所以很多就是审查有过失,所以难以行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核心区别就是行为人主体资格。
无权代理,刚效力待定,由甲公司确认。但乙公司是善意的。如果肖某是通过伪造公章进行签定的直接无效,毕竟伪造公章不法,零容忍。由于乙公司不知情,乙公司是善意相对人,可以选择肖某承担责任,(要求肖某履行合同,或赔偿责任)。
那相对人是无善意,肯定是无效。如果还行为人被损害了,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1.如果是肖总经理,其与乙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其授权委托书都不需要,可能要成表见代表。肖某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就是无需授权委托书。
2.如果是肖经理就是代理人,最多交易久了形成职务代理人,时间长了可能因交易习惯而不需授权,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制度。
这样两种情况最终必须都是形成表见代理,就由被代理人进行合同履行,代理合同有效。最后,如果是总经理,其有过错就可以内部追偿。如果是经理,只有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内部追偿。
总结,两重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面行成权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也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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