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到报废年限后怎么处理(维修年限到底是几年)
一、灭火器的分类
(1)根据操作使用方法不同:分为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2)按照充装灭火剂的类型:
1)水基型(分为清水、泡沫、水雾)
2)干粉灭火器(分为ABC类灭火器、BC类灭火器)
3)二氧化碳灭火器
4)洁净气体灭火器(六氟丙烷、IG系列等)
二、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1、水基型(清水、泡沫、水雾)
清水(适用于A类火灾)
泡沫(适用于A类火灾、B类火灾)
水雾(适用于 A类、B类、E类火灾)
2、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ABC类灭火器、碳酸氢钠BC类灭火器)
ABC类(适用于A类、B类、C类、E类火灾)
BC类( 适用于B类、C类、E类火灾)
3、二氧化碳灭火器(物理灭火:冷却和窒息)
(A类表面、B类、C类灭火前能切断气源、E类火灾)
4、洁净气体灭火器(六氟丙烷、IG系列等)
(A类表面、B类、C类灭火前能切断气源、E类火灾)
三、灭火器的构造
1)手提式灭火器组成:筒体、器头、喷射软管、压力表、压把提把(间歇喷射机构)、虹吸管。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无压力表,通过称重量的方法检查泄漏量;其他类型的灭火器是通过检查压力的方法,来检查灭火器的压力降低值。
2)推车式灭火器组成:筒体、阀门、喷射软管、压力表、推车等。
四、灭火器的选型
(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五、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设置一般规定
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两种设置方式: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2、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3、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
4、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2)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5、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六、灭火器的配置
1 一般规定
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3、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米)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米)
4、划分计算单元
(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数。
(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4)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5)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4、利用公式进行计算
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2) 修正系数应按下表的规定取值
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增加30%。
3)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4)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七、灭火器的验收判定
1、验收判定规则
1)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 C≤4,否则为不合格。
2、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
八、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
1、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2、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其中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一站一房一地下,堆场罐区加石化,人员密集半月查)
九、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报废
1、出厂日期起算灭火器报废年限(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3)干粉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下列类型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二)灭火器维修
1、维修年限:
1)水基型灭火器: 维修首次3年 以后每年 (3 1)
2)洁净气体灭火器:维修首次5年 以后每两年(5 2)
3)干粉灭火器: 维修首次5年 以后每两年(5 2)
4)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首次5年 以后每两年(5 2)
2、维修检验:灭火器维修检验分为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灭火器维修 GA95-2015)
(1)维修出厂检验
1)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2)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并保持检验记录。
3)在检验中存在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2)维修确认检验
1)维修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维修确认检验,并保持检验记录。
2)维修确认检验的样本应在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项目和样本数按表1的规定。维修确认检验的抽样基数:手提式灭火器应不少于15具,推车式灭火器应不少于5具。
(三)维修技术要求
1、维修前应对送修的灭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记录。记录至少包括:
1) 灭火器用户名称;
2)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3)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或编号;
4) 型号、灭火剂的种类;
5) 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6) 使用温度范围;
7) 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压力;
8) 水压试验压力;
9) 生产年份或制造年月;
10) 最大工作压力或公称工作压力(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1) 瓶体设计壁厚(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实际内容积(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3) 空瓶质量(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4) 上次维修合格证上的信息(适用时)。
2、维修前检查
1)维修前应对灭火器外观和铭牌标志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要求。对确认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置。
3、拆卸灭火器
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2)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3)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可更换。
4、灭火剂回收处理
1)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5、水压试验
1)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
2)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
6、零部件更换
(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
(2)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1) 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2) 水基型灭火剂;
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7、再充装
1)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2)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3)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4)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5)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
8、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灭火器维修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2)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1) 维修编号;
2) 总质量;
3) 项目负责人签署;
4) 维修日期;
5) 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m2,字体应清晰。
(4)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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