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过卖房协议后反悔(卖房签了合同后究竟是否还可以反悔)
合同签了后房价上涨,不卖了行吗?
2015年1月11日,南京王女士与买家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卖主)将其名下位于鼓楼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买主),总价款为370万元。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买家向王女士支付录入定金5万元,并于1月18日前再追加定金5万元。1月19日,买家又向王女士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王女士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
然而,当买家依约支付了80万元购房款后,王女士反悔,要求对方至少加价10万元才肯卖房,理由是房价上涨。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判决,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判决王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买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被告负担。
那么,房子卖了之后究竟还能反悔吗?
按照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不过,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家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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