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叔聊物业停车服务(黎叔聊物业停车服务)
1.收费停车场的车辆被盗,管理方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这里有两个截然相反的案例:有一年深圳某小区发生一起车辆被盗案件,业主李先生停在小区停车场的奥迪轿车被偷了,虽然李先生买了车辆盗抢险,但还是有损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协商不果,李先生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物业公司抗辩的主要理由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停车位有偿使用,并不负责保管车辆,并提供了小区的《管理规约》,车位有偿使用协议等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停车场费用时,明确注明收取的是车位租金,故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而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丢车之民事赔偿责任。
3.无独有偶,同一年另一个城市也发生一起类似的车辆丢失案件,车主向物业公司索赔。法院的判决却完全两样:物业公司需要为车辆丢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理由:首先,物业公司收取费用单据上注明是“停车服务费”,既然是“停车服务”,就有“车辆寄存与保管”的合同关系。其二,物业公司在停车场管理上存在过失,车辆是如何离开小区的,物业方不能提供有效说明。
4.这两个案例告诉物业公司什么?第一,需要多种证据来证明你不是在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要把“停车场服务”字样改成“停车位有偿使用”字样。第二,要切实做好停车场的管理、车辆的进出管理,要建立清晰的记录和证据链管理。我是黎叔。感谢点赞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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