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加拿大投资移民申请方案(干货加拿大创投)

进入2021年以后的咨询量上来看,加拿大的相关移民项目开始重新进入一个爬高阶段。而在魁投和省提名之后,悄然崛起的项目无非就是“雇主担保”和SUV了。那么我们重点分析一下SUV。

什么是SUV?

Start-up这个词的本身含义就是新建,在此就是指新建一个公司;从行业板块划分,通过指定机构(Designated Organization,后面简称DO)审核, 把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科技含金量的项目落地到加拿大进行商业转化,联邦移民局在申请人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给予永久居民身份。

加拿大联邦移民局把SUV作为替代原来的投资者的项目来谨慎地试运行到2017年转成正式法案,可见这个项目解决了原来投资移民的一些被政府诟病的问题,例如不如实申报海外资产并缴纳税收,在加拿大没有后续的投入,为经济没有带来消费以外的贡献,主申请人生活重心无法转移到加拿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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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V的商业属性为何如此重要?

铺垫做完了,我们进入正题,说说这个SUV项目的商业属性为什么这么重要!对于一个商业项目,特别是科技型的商业项目的评估,显然移民局并不专业;于是就有了指定机构(DO)的存在必要性,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可以说,DO审核通过签发了支持信,移民申请就成功了一大半。那么DO审核的关键点是什么?就成为了掌握一个SUV项目申请的关键。

敲一下黑板,重点来了:审核的关键一是有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有没有商业转化的可能性可行性。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做深入探讨了,只说一下商业可行性的问题。

作为一个商业项目,以公司的形式进行落地转化,首先要说市场;你的项目的目标市场在哪里?市场规模有多大?你的技术是否成熟,甚至领先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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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到的是,DO在审核一个项目的时候,并非一定要是非常前沿的技术/产品;一个红海市场竞争的项目,只要你有出彩的地方,有坚实的技术实力,比较低廉的销售价格,一样可以得到DO的青睐。

目标只有一个,评估这个项目是有商业价值的项目,有盈利可能的项目,这样才能持续运营下去,才会创造税收,创造就业,创造经济价值。还有一个关键点,在移民条例里提到的“Global Scale”, 也就是说DO在看待这个项目是锁定的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更广阔的国际市场而非地方市场,有没有足够的竞争力?

其次,DO需要在财务的角度上去分析,项目的前期投入有多少,需要经过几个阶段完成开发并进行销售;在这个期间的运维成本和未来的收益是否能够成功实现盈利。创造就业的机会和数量是如何预期?作为项目的运营合伙人,你是否了解加拿大的人工成本,办公成本,税种和税率。这些都是在实际运营一个企业的前期必须调研并掌握的基本情况。完全不了解,如何能让人信服你可以把企业运营好,可以完成商业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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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几乎每个DO在初审了项目资料比较满意以后,都会安排为期2-6周的培训,内容涉及很广,上面提到的问题几乎都有涉猎,并且对项目的技术调整及更新都会有。这是对创业者非常必要的一个课程而不是走过场。


到这里,关于SUV的DO阶段的申请审核是不是已经比较清晰了?可以这么说,SUV项目的商业属性大于移民属性。一个申请的成功关键就是它了。如果项目合伙人上来就明示或暗示了DO的导师,我就是为了移民,那么几乎就断定了这个申请是失败的了。

一个项目的商业价值才是DO接受申请签发支持信的前提条件,移民与否不是DO审核的目的。签发移民签证是移民局的事,虽然有关联,但这个签证显然是附属产品,DO 根本不关心。


SUV项目方各类包装说法

我们继而再说说现在市面上的一些SUV项目方的一些说法,和前面分析的内容比对一下就知道是否可行了:

说法一

企业不需要注册和运营,因为你拿到的签证是无条件的,拿了签证过去没有人会追溯。

可以说这个说法荒谬至极,耍这样的心眼第一不懂条例,不了解审核的重点,也不知道移民局后期检验的内容;小了是欺骗个体申请人(消费者),大了是伤害整个SUV 移民类别的长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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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二

收费打包,没有专门的投资款。

那么这样的商业计划书是怎么完成的?全是虚假数据?DO既然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审核和孵化帮助,自然要么是技术专家,要么就是商业大拿;一个经不起推敲的商业计划可以让这些人打眼?

说法三

拿DO的项目配给申请人,后期运营托管,不需要参与。

请大家不要忽略我们前面说到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如果是DO的项目,何来的自主知识产权?要知道这个内容也是DO审核的重点,说白了加拿大政府要的是非加拿大的项目来落地,本身就是加拿大内部的东西,就为了给申请人移民身份?那么设置这个SUV项目的意义何在?所以,别人的知识产权或者租赁的关系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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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四

我们和DO有合作/授权。

这样的说法的前提是大家都认可这个项目是一个移民产品而不用考虑项目的商业属性,如果有,就和移民条例的目标方向背道而驰了。可以这么说,这样的项目方一般是偷换概念了,合作本身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递交过一个DO的申请就算有合作,可以模糊地这么理解吧。到目前为止,任何的DO没有公开地授权某个移民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推广。

说法五

投资款不涉及退出的问题,移民批准后就是移民成本了。

在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每个项目参与的创始人至少需要持有10%的股份,那么在开始的时候这个股份有没有?有的话,申请成功后怎么从创始人名下转移到其他人名下的?不经过本人同意吗?或者其本人不能对自己的股份有处置权?这样的说法已经把项目方自己带到坑里去了,从操作上就是非法,怎么相信其他操作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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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迎合市场/申请人而造就的一些说法,也许只是说法而已,一旦触及到了法规的壁垒,对短期的推广也许有帮助,但长期的运营维持一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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