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强迫游客购物违反了什么法(女导游未带客强制购物反被旅行社扣2万)
想出门旅游
却懒得做攻略
也不想为了订个机票、酒店去多方比价
那么,报个“跟团游”
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但是近来屡屡见诸报端的
“黑导游强迫购物”等新闻
又让很多旅友望而却步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例:因没有如约带游客消费到指定次数,导游王丽被其所在的缤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德公司)扣了2万元“保证金”。对于这笔“保证金”是否该扣的问题,双方闹上法庭。
协议规定:领队要带团进店消费
王丽是缤德公司的一名领队,平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带团去欧洲旅游。2018年9月17日,王丽按照公司要求缴纳2万元的“领队服务质量保证金(押金)”后,双方签订《领队劳务协议》和《欧洲领队管理制度》。
其中,制度中约定:每一个王丽带的团至少要进6个购物店,而且王丽必须把进店购物单带回公司。如果有特殊情况没有进购物店,王丽则需要及时在公司群里向公司说明,并需要得到公司的操作回复确认才可以。相应地,如未经公司确认,王丽擅自带团每少进一个购物店,就要扣她一千欧元的保证金。此外,如果只带团进店,但没有实际购物金额,王丽需要该店铺在购物计划单上盖章。同样地,如果王丽没盖章、没购物单、也没有申请说明,公司将按照“自行少去购物店"对王丽给予处罚(最迟需回团后3个月内补齐购物单,逾期自动按少去处理)。
此外,双方还签署了《领队带团制度》,在该制度中规定:保证金可在领队需要给公司结算费用而未结算或者拒不结算时,公司先行从保证金中扣除应结算费用,剩余保证金退还领队或者补齐保证金后,公司才会继续给领队派团。
在签署过上述三个协议及制度后,公司为王丽派团去欧洲旅游。
未完成进店消费指标,领队被扣钱
然而,在王丽带团回来后,公司发现,她并未遵守约定带回游客的购物单,也没有按规将游客带入5家指定的购物店,更没有“督促”游客消费。所以,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缤德公司对王丽给予了扣除2万元领队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处罚。
对于这一处罚结果,王丽表示不服。她上诉称,《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有:关于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自己当初之所以明知缤德公司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做法“于法无据”,但仍缴纳的原因是:公司以“不交2万元的‘领队服务质量保证金(押金)’没办法排团”为由逼迫她,她才无奈缴纳。
至于那些所谓的“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王丽指出,《领队劳务协议》仅规定领队义务却未享有权利,《欧洲领队管理制度》扣款、罚款数额明显加重领队责任,更超过奖惩不超过月工资百分之二十的法定上限,属无效条款,且作为格式条款因缺少提示说明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而自己当时也是在公司威胁“不签字押金不退、撤换领队机票损失由她承担”的情况下,才签署的。
综上,王丽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缤德公司退还自己导游质量保证金2万元。
一审法院:公司无需退还保证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缤德公司提供的领队交团说明上有王丽签字,并记载购物为0的店铺需该店铺在购物计划单上盖章。在回团交接表中有王丽签字,购物店清单项记载缺6个店单子,在购物对账单右上角有王丽签字,记载有数家购物店无单。
王丽认可领队交团说明、出团交接表、回团交接表、购物对账单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但称备注内容有后添加的情况,缤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王丽也没有能够提交相关证据。经询问,缤德公司称王丽共有巴黎宝齐莱、琉森宝齐莱、花宫娜、荷兰的钻石店、BENLUX五家店的购物单未带回。王丽对此不予认可,称除花宫娜店外其他店的购物单应都带回了,且带回的购物单不用盖章。
一审法院认为,王丽与缤德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王丽虽称缤德公司不应向其收取领队保证金,但该费用并非不得向领队收取的费用,故对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其称在签署相关协议及制度时受到胁迫、不公平,王丽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现王丽在回团交接表上签字,且回团交接表、购物对账单上明确记载王丽有五家店未按规定带回购物单或盖章。按照缤德公司规定,应在领队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关费用,王丽虽称单据存在后添加内容的情况、其已经将购物单带给缤德公司,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就王丽要求退还领队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公司退还保证金
王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规定。而本案并非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性质定性为旅游纠纷错误,本案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
缤德公司临时安排王丽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但向王丽收取2万元押金或者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合理收费,该2万元应当退还给王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证的交纳主体是旅行社,而不是带队导游。
法院认为,缤德公司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对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明知,所以缤德公司向王丽收取的2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属于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该产生的费用,缤德公司主张从前述保证金中扣除王丽相关费用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缤德公司如认为王丽违反了相关规定或约定应承担责任,应另行主张,不宜从其不得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负有的法定禁止性义务)中直接扣除。
综上,王丽上诉请求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缤德公司退还王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跟团游”时你有没有被迫购物的经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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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治报)
原标题:导游未带客强制购物反被旅行社扣“保证金”!合理吗?二审改判!
编辑 施尚景 吉倩倩 张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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