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能否出现标点符号(机关公文标题中四种容易用错的标点符号)

在以前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是,2012年7月起正式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此问题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很多新手也在想到底公文标题里能不能加标点符号呢?

一般来说,可加,也可不加,根据自己单位的习惯问题不大。但是,不能乱加、乱放。

公文标题能否出现标点符号(机关公文标题中四种容易用错的标点符号)(1)

一、书名号(标题中出现报刊名、书名、法规等作品名时必须用书名号)

在公文标题中,书名号使用最为广泛,也是惟一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标点符号。但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这就是法规、规章名称之外是否可以使用书名号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并未排除其他情况下也可使用书名号的可能性。除法规、规章名称外,在公文标题中出现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时,也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在《×××关于做好〈××日报〉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将“××日报”外的书名号去掉显然不妥。

二、顿号(标题中出现并列词、词组、短语,中间必须用顿号)

顿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在公文标题中主要用于两种地方。一是在出现多个发文机关时。在公文正文之上的标题中,多个发文机关名称的并列可以空格标示;但在正文之中被引用的公文标题,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应该标上顿号。二是在发文事由中出现并列的词或短语时,可以视情况而定。为了做到公文标题的简洁,能不用顿号的尽量不用。有三种情况:第一,在只有两个并列词或短语时,它们之间可以用“和”等并列连词代替顿号;但如果出现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并列词语,则应该使用顿号,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对意思较为接近的并列词或词组,如果连用时中间不加顿号不会引起误解,可以省去顿号,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元旦”和“春节”之间可以不加顿号。第三,在较长的标题中,可以通过换行的方式省去顿号,但前提是在排版时要做到正确换行,不要引起误解或歧义。

公文标题能否出现标点符号(机关公文标题中四种容易用错的标点符号)(2)

三、括号(标题中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的,必须用括号)

括号,主要用于解释或补充说明,括号内的文字与它前面的文字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或是对前面出现的词语进行解释,或是对前面文字的补充限定,也有的是并列关系。如在《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议案》中,括号中的“草案”实际上是对“保护法”一词起限定或补充说明的作用,表明目前这部法律只是一个草案,限定了其性质地位,括号里的内容不能省略。又如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出国”和“出境”是两个并列且互为补充的词,将“境”用括号括起来,表明它是对“国”的补充。

四、引号(标题中的缩略语或特定含义用语,必须用引号)

在公文标题中,引号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用于缩略语。如在《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三线一单””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缩略语,如果这里使用全称,公文的标题会显得非常臃肿。二是对一些专用的名词,在公文标题中应当使用引号。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暨“羊城天盾-2021”城市人民防空演习的通告》,这里的“羊城天盾-2021”,在一定范围内是一个专有的提法,因此应当标上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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