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游野泳溺亡(大学生玩水溺亡)
2012年,放假回家的高某溺亡在水渠内。之后,高某的父母将内蒙古自治区磴口扬水灌区管理局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但连续两次审理,高某父母得到的判决均为驳回高某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高某父母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10月9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2年8月20日14时许,刚刚放暑假回到土右旗家里的高某相约和同学出去玩。高某和同学刘某等7人,来到内蒙古自治区磴口扬水灌区管理局管辖的土右旗萨拉齐镇上茅庵村西南民生渠水闸渠里设网捞鱼。之后,便发生了高某溺亡的悲剧。
随后,高某的父母以该渠道水闸东面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栅栏及安全警示标志为由,将内蒙古自治区磴口扬水灌区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包头市土右旗城市污水厂、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相关单位告上法庭。
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下水游泳有一定的危险性仍在饮酒后进入水渠游泳,结果导致溺亡,自身应承担完全责任。为此,2013年3月18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后,高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7月4日,此案二审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内蒙古自治区磴口扬水灌区管理局认为,对绵延的渠坝,法律没有规定都应当设立“安全防护栅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其余单位也均表示与此案无关。对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高某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于7月30日,下达了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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