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推翻女性堕胎自由(是谁拿走了美国女性堕胎的权利)

当地时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罗诉韦德案”。这项裁决曾在1973年实现了美国的堕胎合法化,是女性在堕胎权益上的“里程碑”案件,是后续所有堕胎案的先例判决。

美国总统拜登在公开讲话中,谴责最高法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决定,称最高法院犯了“悲剧性错误”。

推翻“罗诉韦德案”后,堕胎权将交由美国各州自行决定。据英国卫报报道, 美国目前有20多个州可能将在“罗诉韦德案”推翻后禁止堕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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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当时的环境下,“罗诉韦德案”对于堕胎权益的保护依然有效,不少法案已被判违宪并暂停执行。保守派们只能等待“罗诉韦德”案被推翻,进而解除宪法对于堕胎权的保护,使尚未执行的堕胎禁令能随即生效。

合法堕胎期限,各州差异显著

在“罗诉韦德案”推翻以前,美国女性的堕胎权利也不是绝对的。这项基本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州对于合法堕胎期限的认定。

如果列出美国各州的现行堕胎法案,对比它们针对一般情形的限制堕胎期限可以发现:在限制堕胎期限上,美国各州差异明显,立场颇为割裂。

与8个月前相比,有10个州缩紧了合法堕胎的期限。其中,包括阿肯色州在内的6个州,将此前22周的限制堕胎期限直接修改为禁止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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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保护妇女健康和保护产前生命之间寻得平衡,最高法院还提出了“三阶段标准”:在孕早期(1至12周),政府不能禁止堕胎;在孕中期(13周至27周),政府可以限制堕胎,但应以保护孕妇健康的需要为必要前提;在孕晚期(28周至分娩结束),除去为挽救母亲生命或健康的例外情况,政府可以全面禁止堕胎。

1992年的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最高法院又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胎儿生存能力”(fetal viability),来评估堕胎限制。

堕胎与反堕胎,究竟在争什么?

堕胎问题是美国的主要社会分歧之一。反对和支持堕胎权的人群,分别被划归为倾生命派(pro-life)和倾选择派(pro-choice);从派别的命名不难看出,两股势力的矛盾冲突并不局限于道德立场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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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的堕胎民调数据,也呈现出与两党你追我赶竞争格局相似的趋势:尽管支持堕胎合法的人群略占上风,但反对派也不甘示弱。对峙局面之所以长期存在,是由于不同人群之间从宗教信仰、党派倾向、性别、年龄到教育水平,均存在不小的差异。

参考资料:

1、新华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确立堕胎权的判例》

2、新闻晨报-《“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也推倒了美国人权坍塌第一块骨牌?》

3、每日经济新闻-《震动全美!美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妇女堕胎权遭重击,拜登谴责,佩洛西:这是对女性的“侮辱”,联合国也看不下去了》

4、联合早报-《密苏里成美国首个禁止堕胎的州》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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