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于叶屋村报道(叶屋村取代小岗村的理由)
2021年7月21日,我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视频,介绍了广东省清远市所属英德市的叶屋村农民自发改革的大致情况和成果,视频观看链接《十年前就人均收入过万的村,应不应该取代小岗村成为典型?》。叶屋村并不是孤例。笔者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且不说行政级别属于地级的清远市,单纯英德市,可以与叶屋村比肩的农民自发改革成功案例,至少还有新城村、活石水村等好几个。我在视频中明确主张,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叶屋村这类村庄应该取代小岗村,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新典型。本文再以书面形式简述一下基本理由。
一、叶屋村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比小岗村干得好。
人民公社解体后,在“湄潭试验”等错误改革举措误导下,农村普遍出现了《摆脱贫困》一书(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3页)描述的弊端:“原有的‘大一统’变成了‘分光吃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一弊端对农业生产的阻碍不亚于农村改革前的“大锅饭”。对于消除这一弊端,创造过统分结合经验的小岗村却固步自封,无所作为,而叶屋村等却找到了立竿见影的有效解决办法,真正做到了统分结合。
二、叶屋村的改革源于农民自发,容易推广复制。农民自发改革是当年小岗村经验被认可的重要理由。叶屋村农民也是自发改革,而且酝酿改革的时间更长,讨论得更细致,创造出了承包地集中连片经营、不断改善生产条件的好经验,收到了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户增收致富的实际效果。本文提到的新城村和活石水村,农民自发改革比叶屋村还要早一些。这几个村的经验在本地都有广泛推广。
三、叶屋村经验的根基是“生产队”,即现在的村民组。这一点非常重要!当年小岗村的十八个农民主张分田到户是在生产队范围内搞起来的,如果是在生产大队即现在的行政村范围内是搞不成的。但小岗村出名后升格为行政村,改革的真经就被扭曲了,湄潭试验则是直接把“生产队”的土地所有者地位取消了,挖断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叶屋村、新城村、活石水村等自发改革,全部是在“生产队”范围内进行的,农民集体行使了当年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人民公社六十条”赋予他们的土地所有者权利。事实上,搞土地承包到户,都是在“生产队”范围内进行的。绝大多数农民认同的发包土地的集体是“生产队”,而不是“生产大队”。农村搞集体工商企业以“大队”为基础比较好,搞农业用地承包经营,还是以“生产队”为基础比较好,容易操作。
清远市委认识到了这一点,以推广叶屋村经验为先导,进行农村综合改革,把乡村治理单元下移到村民组,有效消除了农户承包地分割细碎等诸多弊端,巩固且完善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
四、叶屋村改革后面貌变化巨大,代表了“乡村振兴的政治方向”。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讨论乡村振兴问题,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要把握好乡村振兴的政治方向,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笔者到叶屋村和小岗村都做过实地调研,感观印象是,与他们创造各自经验之前相比,村容村貌、农民的收入水平乃至精神状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小岗村的面貌变化不是靠自身努力实现的,而是主要靠上级支持和企业无偿援助,属于躺在功劳薄上坐享其成。冒昧地说一句:如果没有外力帮扶,小岗村在脱贫攻坚中被划入贫困村是大概率事件,大包干经验定型后的所作所为不符合“乡村振兴的政治方向”。
而叶屋村、新城村、活石水村等与小岗村形成鲜明对照,他们没有靠任何外力帮扶,完全靠自发改革,革除了只分不统的弊端,改变了贫穷落后面貌,完全符合“乡村振兴的政治方向”。可以预见,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叶屋村这类农村适当的扶持,他们将锦上添花、如虎添翼。
对于笔者的观点,产生的争论是可以预料的。如果网友想详细了解叶屋村及清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可参考拙著《乡村振兴的基础理论与应用》(中国建筑出版社,2019年)、拙文《再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兼论重建村民组土地经营市场》(《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杂志,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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