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其顿帝国王朝(马其顿王朝的法律)

马其顿帝国王朝(马其顿王朝的法律)(1)

法律也是这时期重大成就的一部分。马其顿王朝力图巩固势力,并通过法律支持各社会群体。从9世纪起,多次颁布法令恢复879年之间公布的简明法律手册《法义》、879年发表规定牧首和皇帝各自权力的《法律人门》之外,这个时期修改了查士丁尼法的最重要法律汇编,称为《巴西尔法典》。这是第一次使用希腊谕重新编译拉丁语的原本,并且首次使用6世纪和7世纪的希腊语注释。很显然,只有希腊语能使专家和普通公民都易于理解。但是表明这个时期主要特点的仍是(新律》。

皇帝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管理方面,法律也施行行政机关的权力。由一位总督监督首都的经济,负责沟通各行会之间的关系及制订行会遵守的规章。历代皇帝都试图利用法令限制贵族的权力。928年,有一项法令规定了因旱灾、饥饿、恐惧.....破产的农民出售不动产的程序。这项法令力图控制大地主的贪婪,因为他们总是设法低价收买遭受意外之灾的人的产业。巴西尔二世的“代缴法”也是针对“大地主”的,迫使他们分担共同缴纳赋税。这项政策对国家有双重好处,因为国家既征收了穷人的税,也收了富人的更多的税。

马其顿帝国王朝(马其顿王朝的法律)(2)

拜占廷社会不论在享有财富或是权利和义务分配方面,依然是不平等的社会。税收制度主要是向最贫困的阶级课税,而高级教士和大地主却享有许多特权。-方面,皇帝的谕令总是不足以保护穷人,另一方面,大地主由于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力量而胆大妄为,不断要求扩大权力。至于农村居民(自由农民和农奴)则受到地主的压迫。大田地产业都掌握在军事贵族和教会手里。这两股势力一遇中央政权稍有削弱,便要兴风作浪。伊萨克.康尼努斯便是这样于1057年篡夺王位的。

马其顿王朝的后继人更热衷于搞宫廷阴谋,而不关心国家的问题。这一形势日趋严重,因为各省管理松弛,军队力量削弱,已使拜占廷无力对付突厥人和诺曼人。但是拜占廷人并没有看到局势的严重性,他们甚至取消了“代缴法”制度规定,给大地主许多特权;作为为国家效劳的回报,大地主得到大量土地,从中收取利益。起初,这项措施有效期为一-年,后来就变成世袭的权利。

马其顿帝国王朝(马其顿王朝的法律)(3)

制度崩溃,人民的作用受到限制。屯田兵纷纷赎回为国家服军役的义务,成为普通纳税人:这种做法对皇帝的威望是致命的打击。国家的防卫力量削弱.11世纪预示着灾难即将到来。外国雇佣兵制度又恢复起来,货币(索里都斯)贬值,经济发生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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