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规则(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

《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简称“新命名编号”,是交通部在2005年颁布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后、即在此基础上对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方案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方便用户使用利于行业管理的原则出发而制定的行业法规。由交通部于2007年7月3日发布、实施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既充分借鉴、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又很好的与现有国道编号规则进行了衔接,这对于提升国家高速公路网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规则(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1)

命名规则

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的命名应遵循公路命名的一般规则。2.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名称按照路线起、讫点的顺序,在起讫点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全称为"××-××高速公路"。路线简称采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表示,也可以采用起讫点所在省(市)的简称表示,格式为"××高速"。3.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名称及简称不可重复。如出现重复时,采用以行政区划名称的第二或第三位汉字替换等方式加以区别。4.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地区环线名称,全称为"××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为"××环线高速"。如"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为"杭州湾环线高速"。5.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全称为"××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为"××绕城高速"。如"沈阳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沈阳绕城高速"。6.当两条以上路段起讫点相同时,则按照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依次命名为"××-××高速公路东(中、西)线"或"××-××高速公路北(中、南)线"。简称为"××高速东(中、西)线"或"××高速北(中、南)线"。7.路线地名应采用规定的汉字或罗马字母拼写表示。路线起讫点地名的表示,应取其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划的单一名称,一般为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划名称。8.北南纵向路线以路线北端为起点,以路线南端为终点;东西横向路线以路线东端为起点,以路线西端为终点。放射线的起点为北京。

1. 编号结构

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由字母标识符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2. 字母标识符

国家高速公路是国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线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G"表示。

3. 数字及数字与字母编号

3.1 首都放射线编号为1位数,由正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9。

3.2 纵向路线编号为2位奇数,由东向西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1~89。

3.3 横向路线编号为2位偶数,由北向南升序编排,编号为10~90。

3.4 并行路线的编号采用主线编号后加英文字母"E"、"W"、"S"、"N"组合表示;"E"、"W"、"S"、"N"分别表示并行路线在主线的东、西、南、北方位。

3.5 地区环线的编号按照由北向南的顺序排列,编号区间为91~99。

3.6 联络线的编号为4位数,由主线编号 数字"1" 联络线顺序号组成。联络线的顺序号按照主线的前进方向由起向终点顺序排列。

3.7 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为4位数,由主线编号 数字"0" 城市绕城环线顺序号组成。主线编号为该环线所连接的纵线和横线中编号为最小者,如该主线所带城市绕城环线编号空间已全部使用,则选用主线编号次小者,依此类推。如该环线仅有放射线连接,则在1位数主线编号前以"0"补位。同一条国家高速公路穿越多个省(区、市),所连接的城市绕城环线的顺序在各个省(区、市)单独排列。在不同省(区、市)允许出现相同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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