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过错包括过失吗 民法典在线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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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特在鹿城警务在线开设民法典在线系列栏目,通过以案说法,努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氛围,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各类民事法律问题。

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肯瑞公司与王某健康权纠纷案

2017年3月14日,王某应肯瑞公司朱某之约为肯瑞公司修理电动门,在进入检修口修理过程中,王某摔下受伤。当日王某被送至淮安市淮阴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骨折。2017年3月16日,淮阴医院为王某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2017年3月30日,王某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建议休息三个月。于骨科医师指导下功能锻炼。一个月复查X线一次,一年后取内固定。王某住院16天,住院医疗费12764.27元。另,王某发生门诊医疗费、救护费计38128元 。以上费用中,肯瑞公司支付6381.28元。

2017年3月16日,王某与肯瑞公司经长西派出所调解,拟定关于王某施工期间跌伤补偿协议:2017年3月14日,朱某电话约王某两人前来淮海购物广场维修电动卷门,修理过程中,由于其没有锁带安全绳,不慎跌下,致使其左腿关节处骨折受伤住院,双方产生纠纷,经长西派出所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肯瑞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某16200元,本次付款后,王某本人以及家属等人不得以本次事故中的任何理由要求肯瑞公司对其补偿或赔偿等。本协议经王某签字后,肯瑞公司把所有缴纳到医院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交给王某,由王某自己进行报销处理,肯瑞公司留复印件。如王某因本次事故跌伤所造成其重大残疾(超过五级以上含五级残疾),王某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寻求处理,但不得私自上门扰乱肯瑞公司正常办公。否则,肯瑞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补偿费。同时长西派出所录像见证。王某未签字认可。

王某主张此次维修是义务帮忙的。肯瑞公司提交收据2张,证明以往王某为其公司安装、维修是收费的,用来证明此次维修也是收费的,应是承揽关系。通常双方之间都是先修理、后付费,本次因为其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没有立即结算付费,并非本次修理不付费。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义务帮工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加工承揽关系是有偿的,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是一种商业行为。本案中,原告王某系专职从事电动门修理工作的人员,因此原告本身是以通过为他人修理电动门而收取修理费为目的,故一般情况下,原告的行为系典型的加工承揽关系。而原告现主张二者系无偿帮工关系,应具有足以使人信服的理由。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则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即认定原告的行为蕴涵经济目的,而且其修理行为是应当提供修理成果的。因此,本案确定为承揽关系更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肯瑞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本案中有无过错。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具有明显过错,因为检修口旁边的天花板突然塌陷,面积约1平方米,造成其从天花板检修口直接摔下来;而被告则认为事故系原告违规操作引起,因为其在修理过程中没有锁带安全绳才不慎跌下,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检修口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将电动门交由原告修理,未向原告作出告知提醒,致使事故发生,存在定作、指示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作为专业修理人员,应当知道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且未注意修理安全是发生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较被告的定作、指示过失更为严重,故确定由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的。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民事调解的法律适用。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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