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抖音大全 搜快手下抖音

搜快手下抖音,背后有“李鬼”

原创 潘严

作为号称有8亿用户使用的应用分发平台,360手机助手“官宣”——快手和抖音“合并”了。在360手机助手上搜索 " 快手 " 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 " 抖音短视频 "。随后快手和抖音都声称已经相互将对方诉至法院。

对行为的价值判断不能仅以结果为依据,还应考虑行为的手段、方式和目的。竞价排名、关键词搜索,推广链接,都是互联网时代重要的网络营销渠道,但也由此导致了大量利用关键词服务搭他人品牌便车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搜索快手,下载抖音

激烈的互联网竞争中,时常会出现竞争对手购买竞品的关键词/商标/字号/知名产品名称,或者其他与竞争对手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情况。

因认为在360手机助手上搜索 " 快手 " 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 " 抖音短视频 ",并且在应用程序名称右侧显示“推广”标识,点击该搜索结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安装及正常使用。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抖音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500 万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快手认为,抖音一方将“快手”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利用了该公司在今年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产品的契机,以及“快手”商标知名度,对自身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且因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用户本欲搜索快手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因此使得快手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即使有极少数精明的消费者可能发现货不对板,立刻停止下载(不发生混淆),但对于三四线城市的网民来说,要求他们具备这样火眼晶晶的能力就过于勉强了。很多无法辨别的网友会处于对产品服务的信任,对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的信任,直接点击下载。还有部分网友可能出于节省搜索成本的考虑(反正差不多),改变初衷而选择下载“李鬼”软件。在这背后隐藏的debuff,是必然在客观上会在减少他人商业机会的基础上增加自己的出场概率,实为“从竞争对手那里抢夺商业机会”。

谁在搭便车

快手认为,抖音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希望下载安装“快手”的用户在360手机助手上搜索程序名称时,却在搜索结果第一条得到“抖音短视频”的安装链接,从而增加了“抖音”产品获取用户的机会,减少了本应属于“快手”的用户数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称的“食人而肥”和“搭便车”行为。

快手抖音大全 搜快手下抖音(1)

(网络图片)

作为反制,抖音方面对媒体称,2020年初,抖音发现快手在百度、小米应用商店等平台推广中,多次使用今日头条等相关产品品牌为快手产品导流。在相关应用商店搜索“头条”“剪映下载”,出现的均为快手下载链接。字节跳动方面已就此向快手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已于3月6日立案。

此外,字节跳动诉称,其注册有“今日头条”和“头条”这两个商标。在百度中搜索关键字“今日头条”和“头条”,出现了对应商标,但点击进入的却是快手的推广页面,并引导用户下载快手APP。

混战并不仅仅在快手和抖音之间。2019年百度也因为雷同的故事,把今日头条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百度诉今日头条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诉称,在今日头条经营的“头条搜索”服务中,输入“百度视频”、“好看视频”是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显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拥有并运营的“西瓜视频”。百度认为今日头条作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帮助自己拥有并运营的“西瓜视频”不当获取竞争优势,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知识产权侵权(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实践中,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或“关联事实”同时提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的案件不占少数。如果同一侵权行为侵害多种法益的,原告可主张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法院在判决中,也会对同一事实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或者关联事实是否分别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进行分开论述,依法分别予以规制。

搜索引擎和应用商店有“李鬼”

将近似商标作搜索关键词推广,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处罚的案件比比皆是。“李鬼”问题出现最多的就是搜索引擎和应用商店。

比如,国方公司诉博鳌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博鳌公司作为汇桔网的经营者和主办者,在百度公司经营的搜索引擎平台进行商业推广与宣传的过程中,使用涉案“国方”关键词进行宣传及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19)粤0112民初1827号】

再比如,在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核新同花顺公司在苹果App Store中将其商标及字号“万得”设置为“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其为目的系提高“同花顺”软件的竞争机会,通过秘密的方式展示在“万得”搜索结果的页面,提高了“同花顺”软件的展现量,间接或直接取得了商业利益,并攫取了万得信息公司的部分合法商业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5)浙知终字第268号】

201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中源公司、中晟公司与畅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再审裁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百度竞价排名搜索推广中将被申请人的企业名字、字号设置为关键词,当相关公众搜索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和字号时,搜索结果首位出现再审申请人开发软件的广告推送,而不是被申请人的相关产品以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民事裁定中,援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将畅想公司字号和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定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明确了将他人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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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也正因为此,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攀附他人商誉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何不能重罚

这种搭了便车,又不劳而获地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无疑是“空手套白狼”。换一个场景,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海外,搜索抖音海外版TikTok和快手海外版Kwa,如果出现国内这种“李鬼”的情况,是要吃天价罚单的。

根据CNNIC2020年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50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7.73亿,较2018年底增长1.25亿,占网民整体的85.6%。

因为众所周知的因素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短视频用户和广告增值增速迅猛,往长远看,“权利“和”保护”是互联网竞争最或缺的意识和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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