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动车违章(所有人电动车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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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国标出台以来,关于电动车的话题就一直在被讨论中。近日,有朋友咨询按照新国标的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关于这个问题,今天结合案例来给大家解答一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洛阳市某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适遇黄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刘某受伤。
刘某受伤严重,黄某有些担心,自己毕竟是机动车,在承担责任方面会不会以“照顾弱者”偏袒对方,自己的车辆只有交强险,大额的赔偿恐怕要自己承担了。
鉴定解疑
此时,黄某隐约想起近段时间新闻报道及电动车销售广告中“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有具体的参数规定,而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的电动车体积较大、速度快,不像是宣传中描述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该有的“样子”!如果能证明刘某所骑行的二轮电动车是机动车,那么我的责任应该会有所减轻。于是,黄某依法申请了对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办案单位通过我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其他证据材料,对此案作出了事故认定,电动车方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法律条款
虽然我们口中的“电动自行车”被冠以“自行车”的称呼,给人以“非机动车”的感觉,但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标准却没这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只有那些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时速低、重量轻的电动二轮车,才会被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动自行车”,即“非机动车”。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很多在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超出非机动车标准,所以提醒大家,如果购买了此类电动车,一定要持有驾驶证照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通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免不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
编辑 | 董栋 审核 | 谢育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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