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无形资产的特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独属特征)
相较于其他企业无形资产的特征,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在特征上有相似之处,如非实物性、可辨识性、形式多样性,但其还有三大独有特征。
首先是权属多元性。如此前频频发生的演员与电视台侵权纠纷案,就属于无形资产的权益之争。作为一个表演者拥有表演权,作为一家电视台则对自己制作的电视节目拥有权益,作为一个影像制品的制作方对自己的影像制品拥有权益,这三方的权益都需要保护,又都拥有求偿权,这类官司的争议就在于此。这也表明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具有权属多元性的特征。
随着权属的明晰,如今,电视台做一档节目,邀请表演者需要签署协议,并在协议当中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和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这种清晰的界定有效避免了相关纠纷。
其次是价值累积性。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可以增值的,其创造的价值还有可能出现超乎寻常的增幅。山东影视传媒集团制作的电视剧是全国知名品牌,山东的电视剧被称为鲁剧。该集团在2014年投拍《琅琊榜》时,只花了很少的钱就从原作者手里买到了改编权,随着该部电视剧的大热,如今该作家的作品版权价格已经是当时的千倍以上。
再次是效益延展性。文化产品蕴涵的是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内容,文化企业通过文化产品向外传播的,实际上正是其无形资产的衍生价值。
其实,《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的十大类50个中类和120个小类的产业各有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文化企业的规律特征难以总结。因此,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特征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加复杂,一部影视企业的作品在拍摄、发行、放映等不同阶段,不仅涉及著作权,而且还涉及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及衍生品价值等方面。其中著作权又可以分解为多种不同形式的单项财产权利,其无形资产的形式不断变化,权属也会发生转移,这都使得建立科学有效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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