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诗经分类(略论新出战国楚简诗经异文及其价值)
新出战国楚简《诗经》于2015年初入藏安徽大学。该类简完简长48.5厘米、宽0.6厘米,三道编绳,每简27—38字不等。简背有划痕,简首尾留白,简面下部有编号,自第1号至第117号,其中缺失20支,实有简97支,存国风58篇(含残篇)。新出战国楚简《诗经》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抄本,对《诗经》学和整个中国古代学术史研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学术价值*。本文简略介绍我们研究新出楚简《诗经》异文的一些初步认识。
对《诗经》异文的辑录和研究,历代《诗经》学者都很重视*。与《毛诗》等传世本和出土文献相校,新发现的楚简《诗经》异文现象非常突出。楚简《诗经》异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用字不同而形成的异文。如《周南·关雎》一篇就有以下异文:“关”作“
”,“雎”作“疋”,“鸠”作“
”,“洲”作“州”,“窈窕”作“要翟”,“淑”作“
(吊)”,“逑”作“
(救)”,“参差”作“晶
(或从土)”, “荇”作“苀”,“寤寐”作“俉
(寝)”,“得”作“
”,“思服”作“思伓”,“悠悠”作“舀舀”,“辗转”作“
传(从人叀声)”,“侧”作“
(昃)”,“友”作“有”,“芼”作“教”,等等。这些异文,有的是异体字,如 “鸠”“逑”;有的是同义词,如“寐”与“寝(寑)”、“侧”与“(昃)”;有的是古今字,如 “州”与“洲” 、“”与“得”;有的体现了地域用字的特点和习惯,如“窈窕”“辗转”“参差”等连绵词异文以及“悠”作“舀(慆)”等;多数则是音同或音近字之间的借用,这些假借字体现出楚地用字习惯和方音特征。仅此一例,就充分体现了战国楚简《诗经》异文用字的复杂性和丰富性。
二是由于字词的增减造成一部分异文。如《召南·江有汜》“江有汜,之子归”,楚简本作“江又(有)洍,寺(之)子于
(归)”,“之子归”三章皆增益“于”字,与传世本或作“之子于归”同*;“其后也悔”“其后也处”“其啸也歌”,简本三句皆无“其”字。“于”和“其”,一增一减形成异文。《秦风·权舆》:“于我乎,夏屋渠渠,今也每食无余。于嗟乎,不承权舆。”简本作“始也于我,夏屋
,今也悔(每)飤(食)亡(无)余(餘)。于差(嗟),不爯(承)权舆。”“于我乎”,简本作“始也于我”,多出“始也”二字;“于我乎”“于嗟乎”,简本少两“乎”字。这类字词的增减,会影响诗的韵律和诗意的理解,如简本《权舆》“始也”与“今也”相呼应,诗意更加完整;“始也于我”,四字为句,也更显得韵律和谐。
三是简本与《毛诗》的章次不同也造成一部分异文。如简本《螽斯》之二、三章,《殷其雷》之一、三章,《江有汜》之二、三章,《硕鼠》之一、二章,《车邻》之二、三章,《黄鸟》之一章与二、三章,《墙有茨》之一、三章,与《毛诗》相校,这些章次都相互措置。这些差异是否体现诗意的差别,尚待深入研究。
此外,还有的诗篇章数多于《毛诗》,如《召南·驺虞》比传世本多出一章:“彼茁者
(蓍),一发五麋,于差从”。与传世本相校,简本《驺虞》的异文差异较大,为这首诗的理解提供了新的线索。
楚简《诗经》异文是战国楚地《诗经》流传和语言文字使用的客观记录,为战国时期《诗经》的流传和语言文字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原始材料,对汉语史、汉字发展史和《诗经》学等多方面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楚简《诗经》异文的价值,尚待新材料公布后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来探讨,下面我们主要以字词异文为例,对简本异文的价值略作讨论。
第一,楚简《诗经》异文有助于某些诗篇疑难字词的准确理解。汉儒董仲舒有“《诗》无达诂”之说*,班固有所谓齐、鲁、韩三家说《诗》“咸非其本义”*,道出了《诗经》训释的困难。即便是以训诂见长的古文《毛诗》,也留下了大量未获确解的字词难题。对这些疑难字词,历代经学家见仁见智,意见难以统一。依据简本《诗经》异文,有可能解决某些疑难问题。
《鄘风·墙有茨》有“中冓之言”一语,历代《诗》学研究者对“中冓”的训释都存在分歧。分歧的关键是如何解释“中冓”之“冓”。《经典释文·毛诗音义上》:“本又作遘……《韩诗》云:中冓,中夜,谓淫僻之言也。”《玉篇》引《诗》作“”,与韩《诗》之训相同。清人陈奂《诗毛氏传疏》以为“冓”与“墙”对称,指“宫中之室”*。训释诸家又或读为“垢”“姤”等。长期以来,对“中冓”的训释,意见未能统一。简本《墙有茨(蒺藜)》“中冓”的异文作“中”,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新材料。“中”一词见于甲骨文,“”作
(合集20964),从“夕”“彔”声。甲骨文“夕”指“夜”,黄天树认为甲骨文“中”可能指夜半*。甲骨文“中”一词,过去传世文献和其他出土文献都没有见过,竟然在简本《诗经》中出现了。根据这个异文,检视历代学者的训释,证明只有《韩诗》释“中冓”为“中夜”是正确的。传世今古文各本“”作“冓”“遘”或“”,都是同音借用。“冓”是见纽侯部字,与来纽屋部的“彔”字古音相近,因此,“中” 这个词可以写作“中冓”“中”,在诗中也就是“中夜”之义,这样来解读该诗是非常贴切的。简本《诗经》异文的发现,不仅使我们最终能解决这一疑难问题,同时也证实学者对甲骨文“中”的考释是可信的。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召南·驺虞》篇的“驺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驺虞》是一篇短诗,《毛诗》作:
彼茁者葭,壹发五豝。于嗟乎驺虞。
彼茁者蓬,壹发五豵。于嗟乎驺虞。
安大简作:
皮者
,一发五郙,于差从!
皮者菶,一﹝发五豵,于差从﹞!
﹝皮者﹞
,一发五麋!﹝于差从﹞!
《诗序》将这首诗定义为道德教化之作,以为:“天下纯被文王之化,则庶类蕃殖,蒐田以时,仁如驺虞,则王道成也。”《毛传》:“驺虞,义兽也。白虎黑文,不食生物,有至信之德则应之。”“驺虞”为“义兽”说显然是服从于《诗序》对诗义的设定而附会出来的解释。长期以来,《序》与《传》规定和引导着历代治《诗经》者阐释《驺虞》的方向。《鲁诗》《韩诗》则说“驺虞为天子掌鸟兽官”*。清人陈奂以为:“《鲁诗》以驺虞之虞当即虞人之官,究非达诂……驺虞为兽,古无异说。”又引“《墨子·三辩篇》:‘周成王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邹吾。’吾与虞通,诗盖作于成王,故古有是说也”*。到底“驺虞”是“义兽”还是“官职”,抑或乐名,汉唐以来诸家之说纷纭。清人黄中松详考各种文献资料,辨析诸说得失,认为 “以《诗》证《诗》”,“则驺虞之为兽可知”*。尽管驺虞为“义兽”说影响较大,但是,“义兽”说完全是道德教化的产物,从全诗的理解来看显得牵强,难以令人信服。至今为止,对“驺虞”的看法并未获得统一,这成为解读此诗的一个关键性难题。
简本《诗经》异文为这个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线索。简本《驺虞》是由三章构成的,这首诗简虽然残缺,但关键内容都保存下来了*。“于嗟乎驺虞”, 简本作“于差(嗟)从”,无语气词“乎”字,与阜阳汉简《诗经》同,“驺虞”写作“从”。如果从语音上看,这组异文完全可以理解为通假关系。“驺”属庄纽侯部,“从”为从纽东部,二者对转可通;“虞”与“”声符相同,“虞”疑纽鱼部,“”以“虎”为声符,属晓纽鱼部,于音也相通无碍。在此诗流传吟诵过程中,这组异文的出现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因读音相近而将“驺虞”写作通假字“从”,二是因将“从”误读而附会成传说中的义兽“驺虞”。既然“驺虞”为“义兽”说难免牵强附会,并不能很好贯通诗意,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依据简本异文“从”来寻找另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径呢?下面我们进一步讨论这组异文。
先看“”字。简本这个字上作“虎”下从“口”,楚文字常见,多用作“乎”或“呼”*,“于差(嗟)从”可读作“于嗟从乎”。如果这样读的话,其句式与 “于嗟麟兮”(《周南·麟之趾》)、 “于嗟阔兮”“于嗟洵兮”(《邶风·击鼓》)、 “于嗟鸠兮”“于嗟女兮”(《卫风·氓》)就相类似了。“乎”与“兮”本是分化关系,作虚词每互通*。“从”,《齐风·还》“并驱从两肩兮”,《毛传》:“从,逐也。兽三岁曰肩。”在《驺虞》“彼茁者葭,一发五豝,于嗟从乎”等诗句中,将“从”释作“逐”,理解为“驱逐”,显得文通字顺。根据先秦汉语用字习惯,“从”还可读作“纵”,在诗中理解为“放生”也是可能的。两种读法如何选择,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深入讨论。该诗为什么在“一发五豝”“一发五豵”“一发五麋”之后,却要将这些受惊的“豝”(一岁豕)、“豵”( 生六月豚)、“麋”(麛,鹿子)“驱逐”或“放生”呢?在全面分析该诗文本及其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之后,我们认为,这首诗与上古虞衡制度有着深层关系,是上古“毋麛毋卵”田狩“常禁”的具体体现。《驺虞序》以及《鲁诗》《韩诗》对“驺虞”的阐释,背后实际上隐含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内容。因此,“从”读为“纵”可能更加合适,该诗就是吟诵田猎时遵循常禁而放生幼兽的行为*。简本异文“于嗟从乎”,为我们解决“驺虞”这一疑难问题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第二,楚简《诗经》异文有助于纠正因文本流传而导致的误释误读。传世《毛诗》幸存于秦火,虽为古文抄本,但其传承脉络并不是十分清楚,由于流传因素而导致误读误释也自然在所难免。与简本相校,我们发现传世本《毛诗》确实存在这类情况。下面选取两个典型例子,予以进一步讨论。
《召南·甘棠》“蔽芾甘棠,勿翦勿伐”,《毛传》:“翦,去。伐,击也。” 该诗第三章作“蔽芾甘棠,勿翦勿拜”,《郑笺》:“拜之言拔也。”陈奂《诗毛氏传疏》:“王谠《唐语林》引施士丏《诗说》云:‘拜如人身之拜,小低屈也。上言勿翦,下言勿拜,明召伯渐远,人思不可得也。《毛诗》拜犹伐。’非也。”“《广韵》十六怪:‘扒,拔也。’引《诗》‘勿翦勿扒’,郑笺亦云‘拜之言拔也’,皆本三家义。”* “翦”,《鲁诗》《韩诗》作 “刬”,阜阳汉简《诗》作“諓”,“翦”与“戋”声符字相通。“拜”,阜阳汉简《诗》作“”,保留了“拜”的早期形态。对于“拜”的构形本义,吴大澂以为“象以手折华(花)形”,并引《甘棠》“勿翦勿拜”为证。郭沫若认为“拜实拔字初文”。龙宇纯赞成郭说,并分析“拜”作为“拔”的本字,其构形本从“手”从“茇”,会“拔擢草根”之意。季旭昇引述各家关于“拜”字构形之说,进而指出《甘棠》“勿翦勿拜”“用的是‘(拜)’字的本形本义,郑《笺》释为‘拔’,非常精确适当”*。胡平生、韩自强《阜阳汉简〈诗经〉研究》、程燕《诗经异文辑考》均从清人说,以为“拜”是“扒”的借字*。虽然读“拔”或“扒”比直接理解为“拜如人身之拜”合理,但未必是确解。古文字学者释“拜”为“拔”的本字尚不能成为定论,“拔”字见于战国文字,与“拜”构形有别,且“拔擢”甘棠也未必契合诗意。“扒”字出现时代相对较晚,用于解读此诗,虽于诗义通畅,似乎也只是以今逆古而已。
新出简本“勿翦勿拜”作“勿戋勿掇”,“戋”与“翦”、“掇”与“拜”形成异文。“戋”读“翦”与上引三家诗相似,“拜”作“掇”则提供了新的异文材料。“掇”,《说文》:“拾取也。”《周南·芣苢》:“采采芣苢,薄言掇之。”《毛传》:“掇,拾也。”“掇”应该是《诗经》常用字,此诗训为“拾取”,似也可通。《甘棠》诗曰:“勿翦勿伐,召伯所茇。”《孔疏》:“言蔽芾然之小甘棠,勿得翦去,勿得伐击,由此树召伯所尝舍于其下故也。”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诗论》发现后,《甘棠》诗出现了新的解读。《孔子诗论》评《甘棠》曰:“[思]及其人,敬爱其树,其保(报)厚矣。” 其说诗旨与《毛诗》“美召公也”基本一致。黄怀信解读《诗论》时,对《甘棠》中“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勿翦勿败”“勿翦勿拜”等句提出新说,认为:“蔽芾,形容枝叶茂盛,树荫大。《毛传》训‘小貌’,非是。翦,铲除,谓铲其根。伐,谓砍其干。败,谓损其叶。拜,同‘攀’,谓折其枝。”*黄怀信对“伐”“败”“拜”的解释大多优于旧说,只是“拜”读“攀”依然根据不足。从全诗的表达来看,“拜”与“伐”“败”表示的应该是相近的含义,这是黄怀信读“拜”为“攀”训“折其枝”的原因所在。这样看来,将简本“掇”直接训“拾取”也不很妥帖。我们以为“掇”在此诗中当读“剟”。《汉书·王嘉传》“掇去宋弘”,颜师古注:“掇读曰剟。剟,削也,削去其名也。”*《淮南子·人间训》“故黄帝亡其玄珠,使离朱、捷剟索之”,王念孙云:“剟与掇通。剟上当有攫字。《修务篇》曰‘离朱之明,攫掇之捷’。”*《说文》:“剟,刊也。”“刊,剟也。”段注:“《柞氏》:‘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注:‘刊谓斫去次地之皮也。’案:凡有所削去谓之刊。”*“删,剟也。”段注:“凡言删剟者,有所去即有所取。”“剟、刊、删”三字,《说文》互训,有助于我们对字义的理解。将“掇”读作“剟”,指刊削树的枝条,于此诗十分允当。通过简本异文“掇”,我们推测《毛诗》和阜阳汉简《诗经》“拜”,可能是传抄讹误字。在古文字中“掇”与“拜”形音俱近,因而可能发生讹误。至于作“扒”,则可能是受郑笺“拜之言拔”的影响而发生的同音替换。简本异文为揭示该诗的传抄讹误提供了线索。
《魏风·伐檀》第三章“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悬)鹑兮”,“县鹑”即“悬鹑”。“鹑”,《毛传》:“鸟也。”《笺》《疏》以及各家注皆从《毛传》而无异辞,历来读诗者也习焉不察,从无异议。如果我们比较分析出现在该诗三章庭中所悬的不同动物,就会发现“悬鹑”实际上有可议之处。
该诗第一章是“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悬)貆兮”,《毛传》:“貆,兽名。”郑笺:“貉子曰貆。” 第二章是“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悬)特兮”,《毛传》:“兽三岁曰特。”《毛传》没有注明“貆”“特”是何兽,郑笺“貆”为“貉子”,也只是一说。简本“貆”的异文作
,这是一个新字形,可分析为从“狶”“备”(“邍”省)声。“邍”省声是可以通过《伐檀》本章押韵确定的,因此,这个字无疑即《说文》“豲”字,所从“狶”即《说文》“豨”字*。“豲”,《说文》谓:“逸也,从豕原声。《周书》曰:‘豲有爪而不敢以撅。’读若桓。” “豨”,《说文》:“豕走豨豨,从豕希声。古有封豨修虵之害。”许慎在解释这两个字时,实际上都包含了两种义项,其中一个义项表明它们是豕类动物。段玉裁径改大徐本为“豕属也”,注:“三字依戴氏侗《六书故》所称唐本……《广雅》说豕属有‘豲’。‘豲’非豪猪也,或以豪猪说之,殊误。”*“豲”字见于甲骨文,陈剑认为是豪猪的象形字,古文字中作“邍”的声符*,可从。《方言》卷八“猪”,“南楚谓之豨”*。“封豨修虵”,《淮南子·本经训》:“尧之时……封豨、修蛇,皆为民害。”《集解》:“封豨,大豕。楚人谓豕为豨也。”*简本“貆”的异文作“豲”,其字从“豨”,与南楚称“猪”为“豨”正相合。《玉篇·豕部》将“豲”“貆”作为异体处理是有道理的。《毛诗》“貆”就是“豲”,当指体型硕大的豪猪,郑笺以为“貆”是“貉子”则误。“特”,《说文》:“朴特,牛父也。” 段玉裁据洪氏注《天问》引《说文》改为“特牛”,谓“特本训牡,阳数奇,引申之为凡单独之称。”*“牡”《说文》:“畜父也。”“特”在本诗中当指狩猎所捕获的公牛,而不是《毛传》所说的“三岁”兽。第三章“县(悬)鹑”,《毛传》:“鹑,鸟也。”《孔疏》引《释鸟》:“鹩,鹑。其雄
,牝庳。”不过,仔细玩味该诗,豪猪“豲(貆)”和公牛“特”,都是形体硕大的动物,故悬于君子庭中以显示其地位,而第三章所悬的却是一只“鹑”,与第一、二章并举,所悬动物体形大小显得很不相称。况且一只“小鸟”根本不能显示“彼君子”的富有和地位,将其悬于庭中,似乎与该诗“刺贪”的立意和全诗的语境不协调。
简本《伐檀》异文则有助于释解这一疑惑。简本“鹑”的异文作“麏”,这个“麏”字也见于《诗经》。陆德明《经典释文·毛诗音义上》:“‘野有死麏’,本亦作‘麕’,又作‘麇’,俱伦反。《尔雅》云:郊外曰野。麏,兽名也。《草木疏》云:麏,獐也。”简本《野有死麏》“麕”正作“麏”。“麏”“麕”“麇”,为一字异体。根据简本《伐檀》,《毛诗》“县(悬)鹑”应该作“县(悬)麏”。简本该诗君子庭中所悬的动物,分别是“豲(豕属)”“特(牛属)”“麏(鹿属)”,都是体形硕大的动物。如此,则简本通过不同类型动物的变换来突出君子“在位贪鄙,无功受禄”,各章表达相互照应,显然更加合情合理。现在看来,“鹑”乃是“麏”的误读。“鹑”为禅纽文部字,“麏”属见纽文部字,二字古音接近。该诗在流传转抄过程中因二字音近,将“麏”误读误记为“鹑”,鹿属动物遂变成了“小鸟”。前人习焉不察,未曾深思,以至于以讹传讹。这是简本异文提供的另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三,楚简《诗经》异文有助于解决古文字考释的一些疑难问题。对古文字考释而言,异文材料是极为重要的参考和凭借,利用异文材料可以有效地考释未释出的古文字,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尤其是有传世本的出土文献,将出土文本异文与传世文献对读,许多疑难问题往往迎刃而解。例如,郭店楚简发现之后,许多未释的楚文字得以辨识,极大地提升了楚文字乃至整个古文字研究的水平。
简本《诗经》异文与郭店简一样,对古文字考释具有重要的价值,利用简本异文可以对一些疑难古文字的考释进行验证并解决一些未释字。如曾侯乙墓竹简有一个字作
,或隶定为
,从“纟”从“学”。“学”这种写法与郭店楚简“学”的异体相同*。赵平安改释此字为“绲”,验之辞例,非常恰当。不过“绲”字见于楚简,作
,这种字形上的差异虽然可以给予解释,但还缺乏毋庸置疑的证据*。简本《秦风·小戎》“竹闭绲縢”之“绲”,简本异文与曾侯乙竹简“绲”的字形完全相同 ,这就为赵说提供了确切无疑的证据,同时也表明楚简中“昆”作偏旁确实存在与“学”相同的一种写法。
类似的异文材料,如《魏风·葛屦》“掺掺女手”,“掺”的异文作“
” ,从“手”,上部是声符。这个声符字见于上博简、清华简,根据文例应该是楚文字“谗”,隶定作“
”或“
”。其字形体分析,学者尚有不同意见。简本《葛屦》出现的“掺”(山纽侵部)的异文,以“谗”(崇纽侵部)作为声符,这就从语音上确认了“”或“”释“谗”毫无问题。
楚简《诗经》异文为考释一些疑难古文字提供了线索。《鄘风·柏舟》“髧彼两髦”,“髧”,《齐诗》《韩诗》作“紞”,《释文》本又作“
”,《说文》“髳”下引此诗作“
”。《毛传》:“髧,两髦之貌。”简本异文“髧”字异文则作“”,写作
(二章)。该字见于清华简,作
(《清华一·楚居》9),或作
(《清华二·系年》130);也见于新蔡简(甲三414 412)、上博简第八辑《兰赋》等楚文字材料。金文、战国玺印(玺汇0018)等古文字材料中也有从“水”从“禾”之字。该字的释读一直是一个疑难问题。在新出楚简文字材料中,该字一是用作地名,如《楚居》“至文王自疆浧徙居郢”,“郢”曾作为楚早期都邑。二是读作“泛”。《系年》:“楚共王立七年,令尹子重伐郑,为
之师。”整理者认为:,《左传》作“泛”。刘刚对这个字提出了新的意见,认为应该释“染”,读为“湛”*。简本此字是“髧”的异文,根据这一新材料,经过进一步的考证,我们将这个楚文字疑难字释作“湛”,也就是“沈(沉)埋”之“湛”在楚文字中的特殊写法*。这个例子进一步证明简本《诗经》异文对疑难古文字考释的重要价值。
第四,简本异文有助于《诗经》文本形成、流传以及《毛诗》来源的研究。《诗经》文本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汉代司马迁等认为经过孔子的取舍删存后才最终形成《诗》三百篇定本。尽管司马迁提出的“孔子删诗说”未必可信,但春秋晚期《诗经》经过孔子的整理并已经有了定本则是可能的*。简本《诗经》是目前发现的时代最早、存诗数量最多的抄本。新发现简本涉及六国之风,抄诗58篇,有《周南》11篇、《召南》14篇、《秦》10篇、《侯》6篇、《鄘》7篇、《魏》(《唐》)10篇。尽管其中《侯》与《魏》、《魏》与《唐》还存在着比较复杂的关系,《侯》是否就是《王风》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国风各组收诗数量、篇序与《毛诗》及有关文献记载总体来看差距并不是很大。
《毛诗》是过去所能见到的最早记录篇名的传本,《诗》的篇名是作诗者命名,还是采集编纂者所加,前人并没有一致的意见。《毛诗》每篇之后,既书篇名,也记章句数。简本国风各篇皆不书篇名。虽然简本各篇诗皆无篇题,但是,从《甬(鄘)》标记首篇名为《白(柏)舟》、《魏》标记首篇名为《葛娄(屦)》,我们可以推测简本各篇篇名应该已经确定,这些篇名与《毛诗》大概也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简本这些线索表明,战国早期之前《诗经》定本就已经形成则是毫无疑问的。虽然春秋战国时期《诗经》就有了定本,但传授既非一家,转抄也必经多人之手。在传授和转抄过程中,个人对诗意理解的差异、地域用字的习惯和特点、文字转写或传抄的一时之误,都有可能造成异文分歧。简本在用字用词、章次章数等方面与《毛诗》的差别,应该是《诗经》在楚地流传情况的真实记录。这为探讨先秦《诗经》的传播提供了宝贵材料。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李斯奏议焚禁古书。“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秦火之后,《诗》《书》遏绝。钱穆指出:“惟《诗》《书》古文,流传本狭,而秦廷禁令,特所注重,则其遏绝,当较晚出百家语为甚。”*汉惠帝四年废挟书之律,广开献书之路,先秦典籍的收集和整理重新得到重视,《诗经》得立于官学。《汉书·艺文志》曰:“昔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故《春秋》分为五,《诗》分为四,《易》有数家之传。”*《艺文志》载:“《诗经》二十八卷,鲁、齐、韩三家……《毛诗》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凡《诗》六家,四百一十六卷。”“凡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讽诵,不独在竹帛故也。汉兴,鲁申公为《诗》训故,而齐辕固、燕韩生皆为之传。或取《春秋》,采杂说,咸非其本义。与不得已,鲁最为近之。三家皆列于学官。又有毛公之学,自谓子夏所传,而河间献王好之,未得立。”*这大体上就是秦汉《诗经》流传的情况。
汉代今古文《诗》各家文本虽然可能有某些差异,但“三百五篇”因“讽诵”之故而保存基本完整。不过,今文各家,口耳相传,其解说则“咸非其本义”。唐代陆德明《经典释文·序录》在“注解传述人”部分,根据前人之说,对汉代鲁、齐、韩、毛四家《诗》的“注解传述人”作了梳理。四家《诗》的传授,唯《毛诗》可追溯至子夏。“河间人大毛公,毛公为《诗故训传》于家,以授赵人小毛公(一云名苌)。小毛公为河间献王博士,以不在汉朝,故不列于学”。“后汉郑众、贾逵传《毛诗》,马融作《毛诗注》,郑玄作《毛诗笺》,申明毛义,难三家,于是三家遂废矣”。“前汉鲁、齐、韩三家《诗》列于学官。平帝世,《毛诗》始立。《齐诗》久亡,《鲁诗》不过江东,《韩诗》虽在,人无传者。唯《毛诗》郑笺,独立国学,今所遵用”*。“毛公之学,自谓子夏所传”,虽难考其实,但《毛诗》为秦火之前的古文传本应该是可信的。《汉书·河间献王传》:“河间献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从民得善书”,“皆古文先秦旧书”。“立《毛氏诗》《左氏春秋》博士”*。根据《汉书》记载,河间献王所立《毛氏诗》,应是得自民间的“古文先秦旧书”。或以为《毛诗》“本经与今文无大差别”*。前人对四家《诗》异文的辑录显示,《毛诗》与今文各家的差异确实不是很大。
新发现的简本《诗经》与《毛诗》相比较,从国风排序、篇数、篇次、章次和字词等方面来看确有一定差异,这说明留传下来的《毛诗》有可能也不完全是古本原貌,在传承过程中它可能发生了若干的变异。更大的可能性是,简本与《毛诗》的差异,体现的正是先秦《诗经》不同传本之间存在的差异,简本与《毛诗》应是两个不同的先秦古本。无论是何种情况,简本的发现对《诗经》文本的形成和传承研究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的整理与研究”(16@ZH01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安徽大学藏战国楚简《诗经》的整理和研究”(16JZDW013)
作者简介:黄德宽,安徽大学文学院、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 合肥 230601;北京 100084)。
① 2017年5月,作者曾分别在台湾大学中文系举办的“第28届中国文字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就本课题做过交流,蒙有关先生提出意见和建议,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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