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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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即: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往往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体现为国家法律的形式。这又称为“法的阶级意志性”。
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法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基础)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也意味着,法不是统治阶级任性和专横的表现,它不应当违背客观历史条件,不应当违背客观规律。这又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3.统治阶级的意志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在分析法的本质时,不应忽略这些因素,法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在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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